既表现出自己的学识,又不揭露出法官的无知和不招致陪审团的猜疑。在马
萨诸塞总督与立法机构的一次论争中,约翰&iddot;亚当斯&ldo;大量引述&rdo;了穆尔报
告,&ldo;这是一部法学权威著作,但马萨诸塞未曾有一个人读过&rdo;。托马斯&iddot;哈
钦森(他任马萨诸塞首席法官已达十余年之久)尽管在法律方面并未受过专
业训练,但他读过的法律书籍还远远超过大多数同僚。亚当斯记录说,甚至
哈钦森都不熟悉这部权威著作,因而&ldo;支吾其词地躲避它,他发现最好莫过
于说它是&lso;科克勋爵杜撰的论证&rso;&rdo;。
殖民地极端反职业化思想的喉舌是首席法官塞缪尔&iddot;利弗莫尔,他在十
八世纪晚期执掌新罕布什尔的法庭。当时少数受过专业训练的律师中有一个
抱怨说:&ldo;利弗莫尔法官因为自己毫无法律学识,便不喜欢在法庭上受到这
方面的困扰。当韦斯特在一次法律论辩中试图朗读法律书籍时,这个首席法
官问他为何要读这些韦,洁问道:&lso;是否他认为他和他的同事们知道的不如
那些腐朽虫蛀的旧书本多。&rso;&rdo;正是在英国律师推崇严格的判例规则的时代,
利弗莫尔法官在驳回他自己先前曾做出过的一个相反判例的参考方案时说:
&ldo;每个桶必须配上它自己的底。&rdo;副法官约翰&iddot;达德利(职业为农场主兼商
人,是利弗莫尔的同僚)如此告诫一个陪审团:&ldo;我们的职责在于依据人和
人之间的常识来对双方进行判决,而不是依据出自柯克或布莱克斯顿(这些
书我从未读过,也不打算去读)的法律诡辩行事。&rdo;当博学的杰里迈亚&iddot;梅
森提出一份&ldo;抗辩韦&rdo;(即英国法律申诉中最著名的手段之一)时,达德利
法官讽刺这个外来木语&ldo;无疑是律师界用来阻止审判的发明&rdo;。
如果美洲律师懂得的法律学识有时不如其英国同行的话,那么有文化的
美洲外行们却懂得较多。某些外行法官,如马萨诸塞的两个首席法官威廉&iddot;斯
托顿(1692‐1701年)和塞缪尔&iddot;休厄尔(1718‐1728年)等,他们广泛
阅读法律书籍,并不逊于许多当时的英国法官。威廉&iddot;道格拉斯博士评论说:
&ldo;在我们的各个殖民地,尤其是在新英格兰,人们普遍沉溺于法律辞藻;新
英格兰的一个十分普通的乡下人几乎有资格当一个英国乡间检察官。&rdo;
在英国,十八世纪是大规模地实现职业系统化的时代:马修&iddot;培根的&ldo;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