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问题。
《性恶》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ldo;人之性恶&rdo;。这一命题在全文中强调了多次。
人们一直将这一命题当成全称肯定判断,认为它的主词是周延的,指的是人性的所
有内容。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其实,这一判断的主词是不周延的,指的是人性的一
部分内容。荀子认为,人的天性有恶的一面,但是,他又承认人还具有另外一种天
然的本能。他说:
&ldo;涂之人可以为禹。&rdo;易谓也?曰: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其为仁义
法正也。然则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
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今以仁义法
正为固无可知可能之理邪?然则唯离不知仁义法正,不能仁义法正也。将
使涂之人因无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而因无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邪?然则
涂之人也,且内不可以知父子之义,外不可以知君臣之正。不然,今涂之
人者,皆内可以知父子之义,外可以知君臣之正,然则其可以知之质,可
以能之具,其在涂之人明矣。今使涂之人者,以其可以知之质,可以能之
具,本夫仁义法正之可知可能之理,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
荀子这段议论,反复论证了人&ldo;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
正之具&rdo;;这种&ldo;质&rdo;和&ldo;具&rdo;,既是&ldo;涂之人&rdo;都有的,具有普遍性,又是一种
天生的本能。因此,天疑应属于所谓人性的内容。《解蔽》篇说:
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
&ldo;凡以知&rdo;就是&ldo;皆有可以知&rdo;,荀子称之为&ldo;人之性也&rdo;。因此,将这里的
&ldo;可以知之质,可以能之具&rdo;归入荀子的人性范围之内,是完全应该的。这种&ldo;凡
以和&rdo;的人性,这种&ldo;所以知之质,可以能之具&rdo;是不是恶的呢?荀子并没有说,
而且一再强调这种&ldo;可以知&rdo;、&ldo;可以能&rdo;的对象是&ldo;仁义法正&rdo;,可见这种&ldo;人
之性&rdo;绝对不会是恶的。
这种知的人性,荀子既然没有肯定其为恶,那么,它是否为善呢?荀子并没有
如此说。所谓&ldo;可以知&rdo;、&ldo;可以为禹&rdo;,是指人有一种向善的可能性,而并非指
人性中天然就具有一种现实性的善。它只是&ldo;可以知&rdo;、&ldo;可以能&rdo;,而不是必然
&ldo;知&rdo;、&ldo;必然能&rdo;。这种&ldo;知之质&rdo;、&ldo;能之具&rdo;既存在着&ldo;知仁义法正&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