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员工事假按照实际休假工作日数扣发本人固定工资。
第四章年休假
第十七条年休假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应结合实际工作,上报年休假计划并主动向所在单位申请休假。
第十八条年休假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新进入公司的员工,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时间的确定
累计工作时间(y)年休假时间
y<1年无
1年≤y<10年5天
10年≤y<20年10天
20年≤y15天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已经享受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员工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按疗休养实际天数冲减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的,不作跨年度冲减。员工参加荣誉性疗养(如献血、劳动模范),不冲减年休假。
(五)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六)年休假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尽量集中安排,也可以视实际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员工所在部门应让员工在自动放弃年休假表上签字确认,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年休假待遇
(一)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