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卫队
关于党卫队在希特勒的欧洲的规划与形成方面所起的作用,上文已经提到过了。因此,这里只需要讨论一下党卫队同占领区各行政机构的关系,并指出由于希特勒未能使党卫队和警察听从德国代表和军事司令官管辖114而造成的某些后果。
党卫队在占领区所行使的权力,有不少都集中在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手里,而他通常则是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会长和党卫队头子兼警察总监希姆莱的代表。在德国占领下的所有地区,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办事处是千篇一律的,当民政机构或者军政机构在占领区一组成,党卫队马上就向那里派遣一名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而且,虽然各占领区的民政或军政机构的形式可能不同,党卫队和警察统治的形式却一成不变,即使在占领区和德国本上之间也并无差别。每当一个高级党卫队军官兼警察头子奉派到一个占领区去时,他总有一套同样的党卫队和警察机构供他指挥,而遇到有必要使用公安组织(奥波)、保安警察和保安处作为一支联合力量时,他也具有同样的权力可以负责指挥这从讥构,就象他在德国本上的同僚们那样。同时,他在对他的顶头上司希姆莱的关系方面,仍然保持同样的地位。这样,通过使各占领区的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成为正规的党卫队和警察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使他们听从希姆莱本人的直接指挥,希姆莱就保证了他对各占领区象对德国本土那样,实行同等程度的独裁控制。此外,他还象卡尔登勃鲁纳作证时所说的那样,建立起了一个纵横交错,伸展到希特勒的欧洲每一角落的庞大的权力工具。
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同德国代表的关系是按种种不同方式予以规定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总给他留下一个空子,使他可以避免完全从属于民政或军政当局。在保护国,其地位是根据1939年9月1日发布的&ldo;关于重建行政机关和德国保安警察的命令&rdo;规定的,牛赖特以德国保护长官的身分统辖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的&ldo;所有德国官方机构、办事处及机关&rdo;,国务秘书卡尔?赫尔曼?弗朗克则成为他的&ldo;总助理&rdo;。可是,根据该项命令的第二部分,保护国的保安警察在行政方面仍然是德国保安警察的组成115部分,因此完全归希姆莱控制。但是,由于弗朗克已经是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因而在党卫队和警察事务方面也是希姆莱的地区代表,所以就出现了这种多少有点特殊的局面:就一般行政事务而言,他名义上是牛赖特的下属,但是在关系到保安的一切问题上,他却是完全独立的,只向党卫队首长希姆莱一人负责。然而,实际上弗朗克逐步对警察和行政两方面都承担起责任,从而防止了出现混乱的任何可能。1943年8月,当弗里克接替牛赖特的职务时,德国保护长官的权力有了很大的改变,变得不但事实上而且名义上都移交给弗朗pgn0177.txt/pgn>克了。
在其他占顿区内,趋势也是牺牲德国代表的权力以扩大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权力。在荷兰,德国警察机关仅仅是置于德国专员和武装部队的管辖之下,而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则须经希姆莱提名,由希特勒任命。结果是,每当赛斯-英夸特向德国警察下达一道命令时,后者无疑总要&ldo;调查一番,以搞清楚〔这道〕命令是否同希姆莱直接发给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指示相符合&rdo;。另一方面,荷兰警察则从一开始就归德国专员管辖。但是,当赛斯-英夸特设立行政与司法、保安、财政与经济和特别事务等四个&ldo;委员会&rdo;时,他显然受到希姆莱的压力,被迫把保安&ldo;委员会&rdo;连同对荷兰警察的监督权交给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劳特尔。这样一来,又出现了那种混乱的局面: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行使某些行政职权时名义上是德国专员的下属,而在作为德国党卫队和警察部队的首长这一主要身分方面,则完全是独立的。
拉默斯在纽伦堡的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1卷,第62页)据拉默斯说,德国保护长官仅仅成为德国驻保护国的形式上的代表,几乎没有什么实权。他有权任命文官和赦免罪犯,弗朗克也须向他汇报他的工作。但是希特勒只接见弗朗克,问他讨论政治事务。他不希望德国保护长官在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呆上太多时间。关于这一点,拉默斯曾经&ldo;好几次&rdo;提醒弗里克。
赛斯-英夸特在纽伦堡的证词(同上书,第15卷,第646页)。
见下文,原着第119页。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6卷,第206页。
在东方占领区,德国人采用了一种稍微不同的方法来规定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德国代表下的地位‐‐然而最后的结果却完全一样:使希姆莱一手控制了党卫118队和警察的全部事务。在这一事例中,这个党卫队头子从一开始便占了便宜,他在当地民政机构尚未组成时,便参预了那里的事务,因为当该地区还在军管时,希姆莱便接下了与该地区民政机构的筹备工作有关的&ldo;特殊任务&rdo;。据说,这项&ldo;特殊任务&rdo;是由于纳粹主义与共产主义这&ldo;两种对立的政治制度&rdo;之间的斗争而引起的。因此,希特勒于1941年7月17日颁布关于东方占领区行政事宜的法令时,明确地指出,德国党卫队首长的权力&ldo;将不受&rdo;本法令各项规定的&ldo;影响&rdo;。事实上,希姆莱在这方面的权力是由元首另下一道手谕规定的。这道手谕使&ldo;新占领的东方地区的警察保安工作&rdo;很明确地成为&ldo;德国党卫队首长兼警察总监的事务&rdo;。他还有权在&ldo;某些情况&rdo;下&ldo;直接向文职的德国专员发布命令&rdo;,虽然除了&ldo;十万火急的问题&rdo;外,他一般应通过东方事务部&ldo;下达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命令&rdo;。这意味着,希姆莱在采取重大的警察措施时,只要宣称情况&ldo;十万火急&rdo;,事实上就总可以把东方事务部排斥在外。此外,派往该地区的那两名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警察事务方面也无须同东方事务部进行磋商,因为根据该法令的规定,他们&ldo;本人&rdo;不是&ldo;直接隶属于&rdo;罗森贝格而是隶属于德国专员科赫和洛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