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习惯法的思想方式
从新英格兰发展出来的美国法律体系同美国工业体系一样独特。直到独立革命爆发,美国还从来没有出版过任何判案汇报;法规混乱不堪,也缺乏编纂;并且没有一本值得称道的法学专门论着,也更谈不上权威性的研究;一切都由自学成才的律师和外行的法官说了算;全美国也没有一所讲授美国法律的学校。这一切到了南北战争期间才发生变化。在新英格兰,这时出现了现代法律史上一次突如其来的高潮,它堪与奥古斯丁治下罗马法的伟大时代或拿破仑法典对民法的重新制订相比拟,而总的法制轮廓就是在这次高潮中形成的。
美国工商业最活跃的中心同时也是美国法律的中心,这当然不是偶然的。许多世纪以前,柏拉图就注意到海上贸易如何使法律日趋复杂化。到了近代,充满活力的社会一直是法律的伟大创制者。罗马人、法国人和英国人都是在向外扩张、建立帝国时在法律上取得了最高成就的。因此,新英格兰这时给新兴的美国带来法律,乃是理所当然,不足为奇的。
清教徒传统在新英格兰形成的那种独特形式,也为此提供了背景。殖民时代教区教堂的重心是传教而不是圣坛,因为清教徒都崇敬圣经。他们的神学观点同他们思想的其它方面一样,都是一种法律主义的观念;它的&rdo;联邦主义&ldo;神学的基础便是&rdo;契约&ldo;这样一种法律观念。殖民时期的新英格兰人力求巧妙地使到自己的生活既不违反上帝的法律,又不违反英国的法律。从一开始,从建立新英格兰学校体系的第一条法律制订出来的时候起,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就引导它的公民阅读和理解他们的上帝的法律。他们由于时常被指责为宗教异端、违反特许状和英国法律,所以总是小心翼翼,并且一次又一次被迫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美国独立革命本身是由新英格兰和其它地方的一些自称为律师的人所领导的,为的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新英格兰律师们所完成的事业同新英格兰工业家和商人一样,是一种适应改造和组织的工作。他们是富有想象力的借鉴者,而不是大胆的始创发明家。新兴的美国法律体制的原材料,甚至方法技巧,都不是美国土生土长的。多才多艺的本色跟殖民地时期的精神结合在一起,使新英格兰在新世界中保存英国法律传统方面居于领先地位。它给古老的英国习惯法注入了新的内容,使之适合一个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变化的新社会;同样重要的是,在它的努力之下防止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传统的推行。
十九世纪上半叶,西欧经历了政治革命和迅猛的社会变化,当时曾出现过一个广泛的运动,就是要修改法律、取消过时的专业行规和专业人员对法律的垄断。许多律师和文人都在《拿破仑法典》(一八○四年)轰动一时的成就面前感到眼花缭乱。杰里米&iddot;本瑟姆这位十九世纪最富独创性和患有知识消化不良症的思想家那响亮的声音,一直传到俄国和东方,他要求根据科学原则从头制订统一的法典。本瑟姆警告我们&rdo;要象防范瘟疫一样防范习惯法&ldo;。他在一八一一至一八一七年间给麦迪逊总统、各州州长和美国人民的信中,慷慨地提出愿为美国制订一套完整的法典。有些美国人动了心,但是有头脑的新英格兰人并不相信这种教条式的万灵妙药。一八二七年,乔治&iddot;班克罗夫特大声疾呼:&rdo;英国染上了法律的瘟疫,愿上帝使我们兔于法典的苛政吧!&ldo;
早在一八○○至一八二三年间,马萨诸塞州的律师和法官们就已经在汇集和修订法律。借鉴纽约的经验而形成的《马萨诸塞州修订法典》(订于一八三二至一八三四年间,一八三六年生效),使该州得以把自己颁市的法律系统化和清晰化。这并不是否定过去,而是如同一位当时的评论家所指出的那样,仅仅是&rdo;对已颁布的法律的修订和整顿……以使过去的裁决在修订法律的基础上正式纳入法典。&ldo;这是一种针对法典狂的预防措施。《马萨诸塞州修订法典》(一八三六年)又为其它各州提供了范本,向它们证明,它们的法律也可以不必经过全面修改而实现现代化。
在美国独立革命时期,布莱克斯通写的《英国法律论集》(一七六五至六九年)一书,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美国人跨进英国法律的门径提供了方便,这是介绍母国法律制度的第一本普及性着作,也是在美国流传极广的早期自学书籍之一。但是布莱克斯通阐述的体制毕竟是英国的而不是美国的;殖民地的人用它来仿效宗主国完全可以,但是一个朝气蓬勃的新兴国家要用它来满足自己建立新体制的需要就非常不够了。
第一个成功地满足了这种需要的是内森&iddot;戴恩,他是马萨诸塞的一位律师,一七七八年毕业于哈佛学院:他曾两度在修改本州法律的委员会中供职。他的《美国法律摘编》(八卷,一八二三年)是对这个新兴国家的法律的第一次全面考察。它完全遵循了英国在习惯法摘编方面的伟大传统,而正是这种传统在十八世纪有助于把无数判例汇成一个能起作用的日常体制。可是,美国的布莱克斯通并没有出现在马萨诸塞,而出现在纽约‐‐美国另一个重要的法律制订中心,此人即《美国法律论集》(四卷,一八二六至三○年)的作者、纽约平衡法院首席法官詹姆斯&iddot;肯特(耶鲁学院,一七八一级)。肯特的书成了美国法律领域的一本经典着作,他在世时已印了六版,死后至少又印了八版。然而真正给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教育留下决定性影响,从而使美国律师和法律有其本身特点的还是内森&iddot;戴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