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人数多达三十万5。中共虽能完全控制总工会,但对其属下的各分工会,则尚不能作有力
的掌握;以致发生若干左倾蛮干偏差。中共职工运动的负责者,主要是在那里加强各分工会
的组织,挑选适当干部,分担各分工会的领导职务;并征求中共党员,形成各工会和各工厂
企业的中共支部;以及训练这些新手,使他们能了解当前的责任。
劳资争议和罢工浪潮,随着工会组织的发展而汹涌起来6。当时总工会除认为资方应承
认工会的团体契约权外,关于劳作条件,规定一个工人最低限度的工资每月应以十三元为标
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加上额外加工不得过十二小时,每星期应有二十四小时
的休息等7。这些要求,从国际水准来看,固是可怜的,即以当时的武汉实际情形而论,也
不算是过高。而各分工会在劳资争议中所提出的实际要求,有时还低于这个标准。在增加工
资上,有些企业的工人要求每月增加两元或三元,连原有工资计算,尚不足十三元的标准。
在休假问题上,有些也仅要求两星期休息一天。这显然顾到了当时实际条件所能做到的。
不少的劳资争议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十一月间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湖北全省总工会、武
汉商会、湖北省政务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武汉卫戍司令部等机构,共同组织了一个劳资争议
仲裁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处置争议的方针,大致是要求劳资双方服从它的仲裁权力,主张资
方应大体接受湖北全省总工会所规定的劳作条件,工人在工作时间内则应遵守劳动纪律。
但工商界的老板们总觉得工人方面的这些要求难于实行。他们怨恨自己的处境困难,战
争使他们陷于经济不景气中,政府当局只知问他们要钱,无异是杀鸡取卵;工会又在不断捣
乱,提出种种要求。这种上下交迫的困境,将使他们的前途为之断送。他们不敢开罪政府当
局,政府方面的要求,多少勉强承担下来;但也利用当局向他们要钱的机会,将他们的怨气,
向工会方面发泄。
引起工商业老板们最大反感的是工会方面的一些直接行动。在劳资争议中,工人方面常
采取加强压力的办法,强迫资方接受他们的条件,有时也发生一些侮辱资方的事件。在资方
不遵守劳资协议或有某种破坏工会的行动时,工人方面常予以反击;有时会发生拘捕资方人
员,戴高帽子游街的事。在资方看来,工人纠察队的这些活动,是不可饶恕的8。此外,更
普遍的是工人们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会的负责人往往因工会的活动,妨碍了自身在工厂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