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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票据法基本原理(第2页)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能力和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享受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的一种资格。票据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行为人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票据责任的资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票据行为无效、被撤销的,行为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具体地说,因欺诈、胁迫而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行为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可能被撤销,但行为人仍应对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除具备实质要件外,票据行为人还应将其意思表示以法定方式载于票据上,由行为人签章,并将已做成的票据交付给对方当事人。具体解释如下:(1)依法作成票据书面。首先,票据应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单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其次,票据行为人应按票据法的规定作记载。(2)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行为人负票据债务的依据。我国《票据法》第7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自然人的签章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3)票据交付。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持有的行为。票据交付是使票据行为最终能够有效成立的特殊形式要件。

四、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以票据金额的支付为直接目的的法律关系,包括付款关系和追索关系。持票人要求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付款的关系称为付款关系;持票人在得不到付款或极有可能得不到付款时,向付款人及其他当事人要求付款的关系,称为追索关系。

(二)非票据关系的概念

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关,但本身不是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法外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非因票据行为而发生,但与票据行为有关,按票据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主要包括:(1)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2)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而产生的关系;(3)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票据法外的非票据关系,也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或票据基础关系,是指非因票据行为而发生,但与票据行为有关,依民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又称票据原因或者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由关系。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原因关系分为有对价和无对价两种。有对价的原因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借贷等。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票据关系也可以无对价,我国《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票据预约关系,又称票据预约,是指授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因关系而在发行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所做的约定。票据预约关系是以票据原因关系为前提和基础的,有了原因关系,才会有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必然发生在票据基本当事人之间,也会发生在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之间。

3。票据资金关系,又称票据资金,指存在于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由于票据资金关系存在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而本票是己付票据,故没有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只存在于汇票和支票中。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如下:

1。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按票据法处理,票据基础关系按民法处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彼此分离。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是否发生、如何发生取决于票据行为的有效发生。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分离,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没有约定,只要承兑即为有效。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分离,即使两者有出入,票据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不能以票据文义以外的证据来对抗票据关系。

2。在一定情况下,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有例外牵连。例外牵连包括:(1)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存在于相同当事人之间时,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用票据基础关系上存在的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权利主张;(2)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虽然不统一,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有可能影响票据关系:一种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另一种是持票人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我国《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五、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面上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或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主体是持票人,持票人因票据的流通有可能不同,有时是收款人,有时则是最后被背书人。付款请求权的义务人因票据种类不同而各有区别。汇票的义务人有付款人、承兑人及保证人等;本票的义务人为出票人或保证人;支票的义务人为付款人。所谓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或者因某些法定事由发生而向票据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票面金额的权利。追索权又被称为第二次请求权。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也是持票人。持票人有可能是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或再追索中已为清偿的被追索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是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票据权利的行使有先后之分,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不获付款时才可行使追索权。当然,在不获承兑或某些法定事由发生时,如承兑人、付款人死亡、宣告破产时,则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论何种权利均以金钱为标的。持票人是债权人,票据上的其他人为债务人。

2。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为基础。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为基础。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始于票据作成并交于持票人。票据又是文义证券,故持票人只能凭票据行使其票据权利。处分票据,必须背书或设质。没有票据,票据权利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无法确定,也无法处分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只能向票据上的债务人行使。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分离。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因此,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对象只能是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收款人直接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也即因出票而取得。出票行为完成后,在出票人与收款人间形成了基本票据关系,收款人原始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最基本的取得方式,是票据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此外,因善意受让而取得也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法定方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具备三个要件:(1)票据持有人须从无处分权的直接前手处取得票据;(2)取得票据时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也就是说持票人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恶意是指明知让与人无让与权还受让票据。重大过失是指受让人未尽一般注意义务而从无让与权人处受让票据;(3)须按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只能通过背书转让和空白背书中票据的交付方法取得票据。除此之外的票据取得均不是善意取得。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而取得票据权利。继受取得又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因背书转让或票据交付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保证人因履行票据债务、参加付款人因付款、被追索人因偿还票款而享有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按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或因继承、合并、税收、赠与等方式获得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1。票据丧失的概念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已不存在,如焚毁、洗糊。票据相对丧失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暂时脱离权利人占有,如票据遗失、被盗、被抢。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依然存在。

2。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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