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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社会保险制度(第2页)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2006年1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概述

1。失业保险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均应强制参加失业保险。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2。失业保险基金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国家采用立法手段强制所有企业和在职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并承担缴费责任,以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保证劳动者失业时的基本生活。

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五个方面的资金来源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城镇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4)财政补贴。(5)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失业保险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的各项待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主要有:(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2)失业者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诸如企业破产、经济性裁员、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使劳动者失去工作。而这些原因与劳动者本人无关,国家应给予其保险待遇。(3)必须已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劳动者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满1年。(4)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2。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程序。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数额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企事业单位所在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所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概述

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疾病风险时,从社会和国家获得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医疗保险又称健康保险,内容包括补偿因疾病给病人带来的医疗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和误工损失等的间接经济损失,还包含着对分娩、残疾、死亡给予经济补偿,支持预防疾病、健康维护等。狭义的医疗保险仅指对医疗费用的保险或补偿。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十分广泛,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按照适用对象的不同,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三种形式:(1)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它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2)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劳务工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3)特殊医疗保险,适用于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五、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概述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者在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负伤、致残、致死,使本人及其家属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维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物质补偿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险项目,其立法在世界各国也是较为普遍和完善的。我国自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开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14种病症列为我国法定职业病。1996年8月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共63条,第一次采用专门立法形式,较完整地规范了工伤保险问题。2003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做了进一步完善。

2。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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