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頵说我曾经得罪过大司马,他又怎么肯用我呢?熊远不禁诧异地问道:“君在洛阳,未曾踏足关中,何得冲犯大司马啊?”
陈頵答道:“数月之前,有奏请大司马归朝,或将河东、平阳二郡交还朝廷,尚书却不允。某以为此言至正,当付于公议,是乃上疏,复言其事,并弹劾荀令……”
熊远闻言,不禁愕然。他愣了一会儿,才问陈頵:“延思,君果然以为,大司马应当还朝否?”
陈頵说那是当然的——“大司马前留台关中,为镇定司马保,并防堵胡寇,今司马保已受缚,胡寇几近殄灭,国家大敌,在于河北,则自当还朝以拱卫天子,运筹国事。”
他见熊远的表情,似乎有些不大以为然,就笑笑说:“我固知大司马因何不肯还也。为其在关中更制,初见成效,尚不能行之于天下,是恐一旦归朝,为荀、祖等掣肘,不能尽展其意。然而,君在徐方,不见如今洛阳是何等局面啊!
“骠骑大将军但统筹军事,而将政治一以付之台省,而诸尚书多承旨而已,不知进取。吾常上奏,云昔中州荒乱,贡举不试,今既稍稍平定,理应搜扬隐逸,试以经策,如大司马在关中行考试制度……”
于是就将自己昔日上奏的内容,大致跟熊远叙述了一番,主要内容就是文武两道都应该不论出身,唯才是举——“马隆、孟观虽出贫贱,勋济甚大,以所不习,而统戎事,鲜能以济。宜开举武略任将率者,言问核试,尽其所能,然后随才授任。举十得一,犹胜不举,况或十得二三。日磾降虏,七世内侍;由余戎狄,入为秦相。岂藉华宗之族,见齿于奔竞之流乎!”
他举了几个例子,首先是马隆、孟观,皆为晋初名将。马隆击斩秃发树机能,平定凉州,孟观则讨平齐万年之乱,威震西戎,但这两人出身都相对贫贱,倘若过于看重门第,则必然是出不了头的。再说汉代的金日磾,原本是匈奴休屠王太子,被霍去病俘虏后才降汉,而竟然其家七代都做汉帝侍臣;春秋时代的由余,是戎狄出身,而能为秦穆公重臣,使穆公称霸西戎……
这四人没有一个是清华贵胄出身,却能为国栋梁,成就功业,则如今丧乱未息,正当用人之际,又岂能只重出身,而不看本身能力呢?各地中正也好,郡国守相也罢,其荐举之才,都得经过考核啊,怎能直接按照出身高低就授予官职呢?
由此陈頵说了:“今朝堂群臣,多由旧任,或因门第而得官,旧任不甄别,荐举不考核,难免颟顸塞道,渐复孝惠皇帝时局面。而武事虽一以付之祖公,朝议却又复起七军之议……”
晋朝的军事力量,笼统可分为中军、外军两大部分,中军就是朝廷可以直接掌控的宿卫军和机动兵力,外军指郡国兵,以及临时在重要节点和边区设置的驻屯军。
中军主力,即是所谓的“七军五校”——前军、后军、左军、右军、左卫、右卫、骁骑七军,长骑、越骑、步兵、射声、长水五校——总兵力不下十万之众。
外军初亦不少,但当灭吴之后,为了减少军费开支,晋武帝乃大裁郡兵,大郡常设武吏百人,小郡才不过五十人而已。与此同时,诸侯却坐拥强兵不减,大国设三军五千人,中国设两军三千人,小国设一军千五百人……
由是诸侯造乱,可以直逼京师,而一旦内有应和者,十万中军(当然也不可能全都驻在洛阳)便形同虚设,终于导致天下大乱。丧乱之后,朝廷于洛阳重建,理论上应将祖逖所领转化为中军,然而可惜的是,祖士稚不肯交兵放权。
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他一手拉起来的队伍,岂肯轻易归还于朝廷啊?而且大敌当前,军令必须统一,而理论上骠骑大将军只是位尊而已,实际掌控中军的则是中军、领军、护军三将军,以及五校尉,倘若交了兵,他还能如臂使指地调动军队吗?
于是祖逖只是奉献三千人给朝廷,重建五校而已。其麾下将领则加中军将军、领军将军等号,以混淆视听——惯例,中军出镇于外者,设护军将军统领之,所以这一名号给了陶侃。
陈頵说如此一来,问题就出现了,首先朝廷任命旧官僚担任五校尉,往往都毫无军事才能,只是门第足够高而已;其次近日又不知道是谁的倡议,打算重建七军……你要么把祖家军改编为中军,要么军事方面的建设全都交给祖逖,以待天下底定,怎能自搞一套呢?而且即便自搞,你能找到合格的军事人才吗?
有五校为前例,则七军重建,肯定也是那些不知兵的官僚窃据名爵啊,这样的军队怎么可能打仗?
说到这里,熊远不禁插嘴道:“我闻朝中,是裴、祖、荀三公用事,各有其党羽。则大司马在关中建三军,骠骑大将军自将中军,唯荀公手无寸兵,且其所附旧僚虽多,却泰半无可安置,或乃因此而起重建七军之议,未可知也。”
陈頵抚掌道:“孝文一语中的!”你猜的没错,就是这么一回事,荀组想要扩充自家力量,就必须得多少掌握一支武装力量,由此才会倡议在祖军之外,别建中军。可是依附荀组那些人,都是中州高门、旧日显宦,其中有几个会打仗的?
“故此吾乃奏请于武将之任,亦当先举后试,勿使无才者充位也。”
但是他的奏章递上去,却压根儿没人理,话说多了,又被大老们厌烦,这才打算放之于外,去边远郡县任职……
然后话又兜回来,陈頵压低声音对熊远说:“我知召还大司马,乃祖士言、士少之意,彼等实知大司马必不肯归,乃以此坑陷之也。然而荀公亦恐大司马归朝,中外军可相拮抗,唯无彼等展布之处,乃与梁公、荀令等私相授受,按章不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