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柏林大使老练的外交官来栖三郎派到华盛顿。
至于对美交涉案,则重新决定为甲、乙两案,这是名副其实的最后案。在御前
会议的前一天(11月4日),日本政府就已电知野村,并给予最后训令:&ldo;在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只有决裂。&rdo;这是日本对美交涉中所
持的态度,一切表明,日本已是箭在弦上,一触即发。
但美日双方的交涉还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美国对出卖中国的条件,临
战前又答应考虑。
日本对美交涉重新决定为甲、乙两案,这两案都是将9月25日的最后案做了一点让步,先以甲案试探,如不
成,再拿出乙案。
在甲案中,日本主要让步之点如下:
(一)通商问题:将过去&ldo;日中通商,应以彼此之间有其特殊的密
切关系为原则&rdo;的主张,改为&ldo;如果全世界适用通商无差别之原则,则日本承诺在日中之间也适用此一原则。&rdo;
(二)三国同盟
问题:更加表明没有极端扩大自卫权范围的意图。
(三)自中国撤兵问题:和平成立以后,得于华北与蒙疆之一定区域和海南岛
在必要期间驻屯军队;其余日军则于2年内撤退。所谓必要期间,乃予人以并非&ldo;无限期&rdo;的印象,而大致是以25年为目标。
(
四)自越南撤兵问题:在日中战争解决或远东和平确立之后,立即撤出。
(五)赫尔四原则问题:极力避免将其列入正式协定事
项之中。
乙案其内容如下:
(一)日美两国确实约定--不向法属越南以外的东南亚及南太平洋地区伸展武力。
(二)
日美两国互相协助在荷属东印度获得必需的物资。
(三)日美两国恢复到冻结资产以前的通商关系,美国借给日本以石油。
(四)对于日中两国和平之努力美国不得有给予妨碍的行动。
乙案中只提出使美日关系通过解决越南问题来解除危机,而把美
日之间原则上的&ldo;中日问题&rdo;搁置起来,并且第四条要求美国不得妨碍日中之间的所谓&ldo;和平之努力&rdo;。
至于蒋介石日记中所
讲的&ldo;倭之商船&lso;气比丸&rso;与&lso;白里丸&rso;接连被俄之漂雷所撞没,然倭对俄之态度并未作强硬之表示&rdo;一节,正是发生在御前会议的
当天。不&ldo;表示&rdo;的原因除蒋介石所谈的原因外,再一个就是从东条英机组阁那天起,便把方向定在&ldo;南进&rdo;方面,因此不会轻易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