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统治。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官制改革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三)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四)颁布《十九信条》
修律活动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1、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3、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二)民法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法的修订:《大清商律草案》
(四)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五)法院编制法的修订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1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2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3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4既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1、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
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