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部分。因为文中疏释部分以&ldo;议曰&rdo;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者
《唐律疏义》。
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
印像。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
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
&ldo;令&rdo;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ldo;格&rdo;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ldo;式&rdo;是尚书各
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唐太宗贞观
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
编成了《贞观律》。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
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
题。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
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编写《唐律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
供一个权威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
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唐律
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
《唐律疏议》按照唐律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
的形式,辨异析疑。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于
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并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
容更加丰富。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
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要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
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不仅
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编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都
属于个别内容的增改和个别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