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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第1页)

这样就清算了他们在战时犯下的种种罪行。

剥夺剥夺者,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早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各地的革命政权就开始没收通敌分子的财产,并在资本家经营的企业中实行工人监督。

1944年11月21日的《国家占有敌人和外逃者财产法》规定,凡是敌人、德国公民、战争罪犯、通敌分子、暴发户和外逃者的财产,都由国家没收。

1944年4月进行币制改革,旧第纳尔按20:1兑换新第纳尔。

战争期间超过生活费用的收入(超过24万第纳尔的部分),b作为国难财予以没收,个人兑换超过400第纳尔的部分,按比例予以没收。这是对剥削阶级手中掌握的超过限额的现金的一次剥夺。

1944年8月23日的《土地改革和移民法》贯彻&ldo;耕者有其田&rdo;的原则,消灭了大土地私有制。法律规定:无偿没收大地主、银行、企业所占的全部农业用地;没收教堂、寺院、宗教团体的超过10公顷的土地;没收商人、手工业者、职员以及其他非农业劳动者的超过3~4公顷的土地;农民每户可占有的耕地为24~34公顷,各种地产总额为44公顷1,超过部分没收,但给予适当补偿。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土地14664b万公顷;其中41%即7974万公顷分配给无地和少地农民及b移民;183%用来兴办国营农场;24%交给国营企业使用;b13%交给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机构使用;26%成立农民劳b动合作社;其余243%是森林和宜林地区,交给国营林场。

土b地改革后南斯拉夫只把部分没收的土地收归国有,没有在全(11943年4月27日的法律规定土地的最高限额为10公顷,个别共和国有特殊情况下规定为14公顷。)国实行土地国有化。

镇压反革命、币制改革、土地改革等革命措施触动了剥削阶级的切身利益,它们在联合政府中的政治代表便出来与南共抗衡。

1944年8月7日在贝尔格莱德举行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雅尔塔会议的建议,吸收1938年选出的没有投敌叛变的118名议员和某些资产阶级政治家作为正式代表。他们组成了以格罗尔的民主党为主的反对派,否认南共的领导作用,否定战时人民政权的合法性,反对联邦制度,否认马其顿和黑山是独立的民族,要求把这些地区并入塞尔维亚,主张停止惩治战争罪犯和叛国投敌分子以&ldo;缓和&rdo;国内的政治形势。以舒巴希奇和舒特伊为首的克罗地亚农民党也附和其中某些主张。他们企图扭转历史的车轮,复辟旧制度,恢复自己过去的势力。但他们的图谋失败了。于是格罗尔、舒巴希奇、舒特伊等人在1944年8月底到10月初先后退出联合政府,并宣布抵制制宪议会的选举。

制宪议会的选举在1944年11月11日进行。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和军人都有选举权(战前妇女和军人没有选举权)。只有叛国投敌分子被剥夺了选举权,但他们只占18岁以上人口的23%。登记的选民有8,383,444人。参加联邦b院选举的选民有7,432,469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866%。

b以南共为首的人民阵线的候选人名单得票6,724,047张,占选票总数的9048%;参加民族院选举的选民有7,413,214b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843%,人民阵线的候选人名单得票b6,474,974张,占选票总数的8869%。选举的结果表明,b南共领导下的人民阵线取得了伟大的胜利。资产阶级反对党抵制选举的活动彻底失败了,从此以后,它们就从南斯拉夫政治舞台上渐渐消声匿迹。

1944年11月29日,新选出的制宪议会宣布废除君主制,剥夺国王的一切权力,成立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

1946年1月31日,制宪议会通过的宪法公布施行。

这是战后欧洲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它是仿效苏联1936年宪法制定的。

宪法确认了反法西斯战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并展示了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结合国内多民族的特点,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实行联邦制,由6个共和国(以及1个自治省和1个自治区)组成,各民族一律平等。

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存在四种所有制形式:公共财产(各种自然资源和公用设施);国家财产(国有生产资料);合作社财产;私人和法人财产。国家制定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方针,通过全盘的经济计划发展国有经济成分和合作社经济成分并对私有经济成分实行一般监督。国家保障私人财产及其继承权,但任何人不得用私人财产进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禁止成立私人垄断组织。法律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限制和征用私人财产,或将其收归国有。

由于接管旧南斯拉夫的国营企业以及没收敌人和叛国通敌分子的产业,到1944年底,国家已掌握了全部工业的4%。

1946年4月通过的法律规定,对业主不在或业主失踪的财产(主要是曾为占领者效劳的外国资本家的财产)由国家接管。于是国家又掌握了全部工业的27%。

1946年12月4日《关于把私人工业和经济企业收归国有的法令》即第一个国有化法令,规定把具有全国意义或共和国意义的工业、矿业、运输业、建筑业、银行业和批发商业共42大类收归国有,并给予适当补偿。

1948年4月28日通过的第二个国有化法令,进一步扩大了国有化的范围。只有小手工企业和作坊仍属私人所有,但已基本上被纳入计划经济制度,受到国家监督,雇工人数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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