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的牺牲者,他认为,&ldo;检验任何政策的最终尺度是看它的成果&rdo;,条约签
定后,联邦德国将摆脱仰人鼻息和完全孤立的地位,并将成为欧洲联盟的先
驱,这与1949年德国的情况相比,将会发生质的变化,社会民主党完全没有
理由要如此强烈反对它们。可事实确实如此,社会民主党不仅反对这些条约,
而且搬出了法律武器,联邦德国国内为此而展开的激烈辩论使对两条约批准
的时间一直推迟到了1953年3月,签定条约时对德国有利的国际形势到那一
刻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前面已谈到,社会民主党拒绝订立两条约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在苏联
1952年春夏的那些照会中看到用中立化方式重新统一德国的希望。以此推
论,社民党反对这两个条约,是认为条约将联邦德国同西方捆在一起,使联
邦德国完全失去周旋于东西的立场,从而也就失去通过东西谈判缔结和约统
一德国的希望。社民党尤其反对欧洲防务集团条约,认为这个条约尽管说是
防御性质,却是针对苏联,联邦德国没有必要因此开罪激怒苏联,失去统一
良机。社民党声称,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上没有规定要建立武装部队,因而如
果要在法律上批准联邦共和国加入欧洲防务集团,就意味着变更宪法。
1952年1月31日,在有关德国条约和欧洲防务集团条约缔约国政府会
谈正在全面进行时,社民党联邦议院议员阿道夫&iddot;阿恩特和伯恩哈特&iddot;赖斯
曼受包括德国社会民主党全体联邦议院议员在内的144名议员委托,向联邦
宪法法院提出了一项对基本法原则的监督诉讼,要求联邦宪法法院确定,&ldo;未
经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就规定德国人参加军事武装力量或者使德国人承担服义
务的联邦法律,无论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不符合基本法。&rdo;此即所谓防御
性的&ldo;准则控制诉讼&rdo;。社民党议员希望通过起诉,在议会通过之前就断定
它违宪。
这项有关基本法原则监督诉讼的提出,在当时为联邦政府签定这两个条
约造成了很大困难。条约签署后,又直接影响到它的批准。
按有关规定,联邦共和国必须是批准欧洲防务集团条约和德国条约的第
一个缔约成员国,如果连德国议会是否同意这些条约都不能确定,又如何使
得其他国家政府在它们的议会中争取批准这些条约呢?尤其是法国人对德国
人的不信任仍然根深蒂固,主张法德和解的舒曼和让&iddot;莫内并不代表法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