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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第1页)

┃    ┃(计38,778)│(计7,548)│(计4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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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份以┃城外4,345│城外104,718│109,063┃

┃后掩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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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3,123│  112,266│155,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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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善堂的数字,系四月八日以前的掩埋数。

我为了将它与刊登在《大阪朝日新闻》&ldo;华北版&rdo;上有关掩埋数作一比较,这次首先整理了检察方面的书面证据‐‐红卍字会关于掩埋尸体的报告,其中城内一千七百九十三具的掩埋数同前者的数字完全吻合,使人感到惊讶。而且,在城外的遗弃尸体掩埋数,前者说是三万零三百十一具,后者说是三万六千九百八十五具,两者的数字出入也不是很大。其中所相差的六千六首七十四具,可以看作是由南京自治委员会和日本山妙法寺的僧侣们掩埋的。

总之,日中两国的资料所反映的遗弃尸体掩埋数,竟如此奇妙地相一致,由此不妨认为,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的关于这一事件的书面证据,其可靠性得到了确认。不管怎么说,辩护方面试图对红卍字会掩埋尸体的情况进行常识性的批判,显然是不恰当的。尤其是所谓&ldo;在红卍字会所列的数字中,都没有妇女和儿童&rdo;云云,是不是看错掩埋表了?还是弄虚作假?实在可笑。

尽管如此,崇善堂掩埋队从四月九日至五月~日仅二十三天时间里,在南京城的南部和东部近郊掩埋了遗弃尸体十万零四千七百十八具,对此谁都有怀疑(该掩埋队从十二月二十八日至翌年四月八日为止,在城内掩埋了七千五百四十八具尸体,这有详细记录,可以说是证据确凿)。但数字也许稍有夸大,可决不能断定它是虚构的资料。

正如前面所介绍的,《大阪朝日新闻》的&ldo;华北版&rdo;报道说,在三月底以前,已总计雇用苦力五、六万人,花去费用一万一千元左右,掩埋了尸体三万二千一百零四具(在此期间,另由崇善堂的掩埋队处理了尸体七千五百四十八具。自然还有其他掩埋队掩埋的尸体),但还有许多尸体有待于掩埋。于是据说又拨款八千元,&ldo;准备要结束处理尸体的工作&rdo;。如果说是八千元,它可以用来处理约二万四千具被遗弃的尸体。凡是掩埋完了的尸体,合起来约有五万六千具。然而,说是二万四千具,那也是个估计数,实际掩埋的尸体数,据说在十万具以上,这个数字也许是令人吃惊的。

还有其他几个掩埋队

除红卍字会和崇善堂的掩埋队外,还有其他几个掩埋队。根据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的法庭证据《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处敌人罪行调查》(检证一七○六)和《南京慈善团体鲁甦关于敌人大屠杀的报告》(检证一七○二),当时除上述两个掩埋队外,另有下列三个掩埋队:

新河地区掩埋二万八千七百三十具(掩埋者盛世征,昌开运证词)

兵工厂及南门外花神庙一带掩埋七千余具(掩埋者芮芳缘、张鸿儒证词)

如山、马鞍、灵谷寺掩埋三千余具(南京市长高冠晋之无主孤魂碑铭)

(《远速》,五十八号,载前引资料集1,第一四五、三七五页)

这三个掩埋队共掩埋尸体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三具。如前所述,这一书面证据未把那些掩埋数统计在红卍字会和崇善堂的掩埋数内。其实,在这三处掩埋的情况中,除了由南京市长所说掩埋一例以外,估计其他两处的情况都包括在红卍字会和崇善堂的掩埋队所处理的数字中。

检证一七○二就芮芳缘掩埋尸体的情况作了这样的记述:&ldo;从沙州圩

出发前往避难逢中,他看到许多尸体,就亲自协助进行尸体掩埋工作。当

时,红卍字会给他一面该会的旗帜,委派为第一区公所的救济队。芮集中

了三十余名居民,组成一个义务团体,奋不顾身地进行尸体掩埋工作。从

阴历十一月六日开始工作,一直工作了四十天以上。&rdo;

此外,人们知道还有两个队进行尸体掩埋工作。一个前面已经提到,即国际委员会雇用工人掩埋了三万余具尸体;另一个可从黄俊乡的宣誓口述(检证一七三三,未在法庭上提出。此人的住址、年龄和职业等情况不明)中了解到:&ldo;由陶锡三(他兼任地方维持会会长)任会长的南京赤十字会曾组织掩埋队,掩埋的尸体超过六万具&rdo;(前引书1,第三八四页)。这些情况在前面南京地方法院的调查报告中所列举的掩埋者分别掩埋的数目中,未见反映。贝茨博士所说国际委员会的掩埋数,估计已包括在红卍字会的掩埋数中,前面已有叙述(见第一八八、一八九页)。黄俊乡所说南京赤十字会的掩埋数,实在太多,这可以理解为,它可能包括了崇善堂的掩埋数。还有,赤十字会与红卍字会名称相似,因此它与后者搞错,夸大了掩埋数,这点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无论如何,必须注意的是,中国的检察方面虽然准备了这一宣誓口述,但未曾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向法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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