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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第2页)

而不可得,然后知其事似难而实易也。

若夫建设之事则不然。建一议,赞助者居其前,则反对者居其后矣;

立一法,今日见为利,则明日见为弊矣,又况所议者国家无穷之基,所创者

亘古未有之制。其得也,五族之人受其福;其失也,五族之人受其祸。

呜呼!破坏之难,各省志士先之矣;建设之难,则自今日以往,诸君

子与文所黾勉仔肩而弗敢推谢者也。矧为北虏未灭,战云方急,立法事业,

在在与戎机相待为用。破坏、建设之两难,毕萃于兹。诸君勉哉!各尽乃智,

竭乃力,以固民国之始基,以扬我族之大烈,则不徒文一人之颂祷,其四万

万人实嘉赖之。

孙中山提出设立法制局,由宋教仁任局长,负责法制的编订工作。孙

中山在《大总统咨参议院法制局职制》中说:&ldo;窃维临时政府成立,所有一

切法律命令,在在须行编订,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应将法制局职制提出

贵院议决,以便施行。&rdo;孙中山特意召集同盟会议员,对宋教仁草拟的临时

约法进行讨论。孙中山在讨论时指出,应将五权宪法纳入约法,道:&ldo;非如

此则不足以措国基于巩固。而中华民国主权,则属于国民全体。&rdo;孙中山以

临时大总统名义,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共和国宪法否定

了独裁专制的君权制,赋予国民自由平等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一)中

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二)人民身体非依法

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三)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

索;(四)人民有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之自由;(五)法官独立审判,不

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六)人民享有请愿、陈诉、考试、选举、被选举的民

主权利;(七)政权机构实行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即参议院行使立法权,

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者互相独立、牵制、分而治之;(八)

参议院有弹劾总统的权力;(九)人民享有参政权,国家实行民主管理。

所有临时政府一切重要的法制,均由法制局编订,呈临时大总统咨参

议院议决后,咨复临时大总统,经临时大总统签署公布,发交各行政部门执

行。一般的政策法令,则由临时大总统或各部发布执行。临时政府为宣布法

令,发布中央及地方政事,设置公报局,以但焘为局长,负责编印《临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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