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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第1页)

[243]《财政部公布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施行细则》,《大公报》1913年3月11日,第2张第2页;3月12日,第2张第2页;3月13日,第2张第2‐3页;3月14日,第2张第2‐3页。

[244]《周总长施行六厘公债之政见》,《大公报》1913年3月29日,第2张第1页。

[245]《六厘公债尚拟缓办》,《大公报》1913年3月30日,第2张第1页。

[246]凤冈及门弟子谨编《民国梁燕孙先生士诒年谱》,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第138页。

[247]《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48]《宋案旁征(五)&iddot;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249]《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50]《第四十一件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251]凤冈及门弟子谨编《民国梁燕孙先生士诒年谱》,第147页。

[252]《第四十一件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253]《造专制乎造共和乎》,《神州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254]《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14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55]《宋教仁之被狙击》,《民立报》1913年3月21日,第10页。

[256]《苦口婆心医国手&iddot;城头顽石也点头》,《民立报》1913年3月11日,第7页。

[257]《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58]《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1页。

[259]《洪述祖之供词》,《申报》1917年8月1日,第10页。

[260]《洪述祖预审终结》,《申报》1917年8月3日,第10页。

[261]《第三十五件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262]《车站纪事》,《大公报》1913年3月16日、18日,第6页。

[263]《第四十二件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7日下午3时15分上海电报局接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459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264]《第四十三件件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8日下午3点7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724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265]《洪述祖致应夔丞密电》(1913年3月18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66]《刺宋案内之朱王供词》,《时事新报》1913年4月12日,第3张第2页。

[267]《第四十四件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9日下午12点35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937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68]《破获暗杀宋教仁案十一志&iddot;暗杀案中之朱荫榛》,《神州日报》1913年4月4日,第6页。

[269]《第四十五件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1913年3月21日上午2点1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三等第11628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70]《第四十六件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1913年3月21日上午9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11641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71]《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21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72]《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21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73]《委任本署探访员虞震寰、蒋瑞森、陈□□承缉行刺本党宋遯初君之凶手信牌稿》(1913年3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13。

[274]按应夔丞被捕后,虞震寰、蒋瑞森二人亦被抓。租界公堂第一次预审时,有&ldo;虞震槐&rdo;(即虞震寰)一人受审,据供:&ldo;嘉兴人,向在汉口某铁厂办事,光复时在沪军政府谍报科长应桂馨处当科员……问与武相识否,答并未相识,惟知其是售花瓶之人。应家住十余天,应曾嘱我侦缉此案,我因关系重大,未允。&rdo;又有蒋瑞森受审,据供:&ldo;无锡人,前在北京探访局当差,光复后回无锡,由应桂馨派充侦探只三个月。后应奉委巡查长,于阳历十四日(3月14日‐‐引者)到申,由应给我牌票,令我侦缉九龙山匪党及宋教仁一案,与武复民、陈玉生等均不识。此次往应宅领取薪水,致被拘拿。&rdo;见《刺宋案会审记&iddot;法公堂讯究应桂馨羽党》,《顺天时报》1913年4月6日,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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