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都使租税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统一,但是仍然容许并入大公国的各地区
保留其原有的传统租税、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而大公国的财政部只收盈
余款项而已。
1813年,大公国进行司法改革:全国设一个最高法院,两个上诉法院,
每郡设一个民事法庭和一个轻罪法庭;但是初审仍保留了领主的司法权,而
教区法官也仍保留他们的裁判权,这一特征可以用达尔贝格本人的主教身分
来说明。尽管宣布采用了《民法典》,宗教自由仍未得到承认,因为宗教婚
礼仍然是有强制性的;在这方面所做到的只是对异教的容忍而已。1807年准
许犹太人购置地产与从事某些经营,同时却仍限制他们只能聚居在某特定区
域,仍征收犹太人特种税,他们也不能享有公民权。法兰克福城的犹太人为
数众多而且富有,他们在1811年赎买了特种税,在1812年取得了公民权;
富耳达和阿沙芬堡两地的犹太人也在1813年争取到免除特种税。犹太银行
家,特别是罗思柴尔德家族,在财政上对大公的支援肯定是有助于犹太人的
解放:阿姆歇尔、罗思柴尔德和另一犹太银行家奥本海默被任命为法兰克福
城选民团的成员,同时博尔内成为警察总署的秘书。
社会改革则更加不彻底。根据建立来因邦联的条例,各降格附庸邦保留
它们的各项特权;贵族不仅保全他们的司法权和有关尊荣权利,而且采邑和
个人的权利都原封不动。在哈瑙和富耳达两个小邦里,拿破仑在1808年已经
无偿地废除了农奴制;其他各地虽根据宪法的令状宣布了废除农奴制,然而
到处都只是一纸空文,因为按规定农民必须全部赎买根据农奴制产生的一切
租税,而能决定这样赎买的村社寥寥无几。至于对物的权利和什一税,在公
爵领地和被没收的教会产业上是可以赎买的;而在领主庄园里,则没有采取
任何措施。参政院和官僚们对此正式表示反对;结果是又一次曲解《民法典》,
而只要农民的份地还承担着封建义务,份地仍然是不得分割的。
从法兰克福大公国到维尔茨堡大公国,我们就可以看出同样鲜明的对
比。从1803年到1805年,维尔茨堡主教邦曾隶属于巴伐利亚选侯国,巴伐
利亚把僧侣的产业世俗化了,实行了宗教容忍,但其统治方式仍然没有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