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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第1页)

国家通信情报局的监控活动跟美国国安局的工作一样广泛全面而又不需要解释:

这家机构的远大目标单从其两项主要任务的名称就可见一斑:&ldo;掌控互联网&rdo;和&ldo;利用全球电信&rdo;,目的在于掌控尽可能多的网络和电话通信信息。这一切都是在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的。

加拿大跟美国国安局的合作也非常积极,而且本身也具备强悍的监控实力。在2012年的信号发展会议上,加拿大通信安全局(unicationssecurityestablishntcanada,csec)吹嘘说他们瞄准了巴西矿产和能源部,因为巴西的这家机构掌控着对加拿大公司来说利益攸关的一个行业:

证据表明,加拿大通信安全局和美国国安局存在广泛合作,为了国安局的利益,在他们的请求下,加拿大在世界各地为通信监控安排的间谍岗位,还针对国安局确定的贸易伙伴对象开展间谍活动。

(u)美国国安局向合作方提供:

(s敏感信息与美国相关,加拿大)信号情报:国安局与加拿大通信安全局合作确定了大约20个高优先级的国家。国安局与之分享技术进展、加密能力、用于当前情报收集的软件和资源、处理分析方面的工作,以及情报保障能力。跟通信安全局的情报交换包括世界范围内全国性和跨国性的目标。国安局并没有向通信安全局拨付统一密码程序资金,但有时候却为跟通信安全局合作的一些研发和技术支出提供经费。

(u)合作方向美国国安局提供:

(绝密敏感信息与美国相关,加拿大)加拿大通信安全局提供高级情报收集、处理和分析的资源,而且在美国国安局的要求下设立了隐秘的工作场所。加拿大通信安全局跟美国国安局共享他们因为地理位置方便而特有的一些监控条件,同时还提供加密产品、密码分析、技术和软件。通信安全局已经增加了涉及共同利益的一些研发项目的投入。

&ldo;五眼&rdo;情报联盟成员国家的关系非常密切,他们不仅允许,甚至有时候还要求美国国安局监控本国国民。《卫报》报道的一份2007年的备忘录中提到一份协议,&ldo;允许国安局&lso;公开&rso;并坚持对先前界定为受到限制的一些英国人进行信息监控&rdo;。另外,2007年时还将规定改为&ldo;允许国安局分析并保存他们通过自己的手段获取的英国公民的移动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ip地址&rdo;。

2011年,澳大利亚政府曾请求美国国安局加大对其国民的监控。2月21日,澳大利亚国防情报信号指挥部的副主任给国安局通信信号情报理事会去信,说澳大利亚&ldo;确定无疑地面临&lso;国内土生土长的&rso;极端分子的邪恶威胁,他们在澳大利亚国内外都很活跃&rdo;。他请求对澳大利亚政府认定为可疑的一些澳大利亚国民的通信情况加强监控:

尽管我们为了监控他们的通信情况已经付出了不懈努力,但在获取可靠的常规通信情报方面仍然面临困难,从而制约了我们发现并克制恐怖分子的能力,限制了我们保护澳大利亚公民以及我们的亲密盟友的生命和安全的能力。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与美国国安局存在富有成效的合作,获取了美国收集的关于在印尼的恐怖分子方面的重要情报。这些情报对国防情报信号指挥部克制恐怖分子在我国的行动极为关键,最近巴厘岛爆炸案的逃犯乌玛尔&iddot;帕特克(uarpatek)被捕就是实例。

下一个层次的合作是跟国安局的另一个层面的盟友:那些跟国安局进行有限合作而因为过度监控成为被监控目标的国家。国安局显然已经明确划分了这两个层次的盟友关系:

利用与此不同的名称(把b层次称为&ldo;第三方&rdo;),时间更近的一份2013财政年度国安局文件&ldo;外国合作方评估&rdo;中透露,国安局的合作伙伴一直有增无减,甚至包括了北约这样的国际组织。

跟英国国家通信情报局的情况一样,美国国安局也经常通过向合作伙伴支付技术研发和监控经费而维持这些合作关系,因此他们可以对监控的方式进行指导。2012财政年度的&ldo;外国合作方评估&rdo;显示,许多国家和地区收到了此类经费,其中包括加拿大、以色列、日本、巴基斯坦、中国台湾和泰国。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国安局与以色列也有监控方面的合作,即使不能说关系更密切的话,其密切程度甚至经常会与&ldo;五眼&rdo;情报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不相上下。国安局和以色列情报机构之间达成的一份谅解备忘录详细地描述了美国方面是如何通过不同寻常的安排,定期与对方分享涉及美国公民通信情况的原始情报。共享这些情报时甚至都没有经过&ldo;最小化&rdo;过程,尽管这个过程是从法律角度要求实施、旨在把关于美国民众的通信数据最小化。提供给以色列的数据中包括&ldo;未经评估、没有进行最小化处理的转录材料、主旨内容、复印件、电传材料、语音信息以及数字化网络情报方面的原始数据和材料。&rdo;

让人尤其感觉这种情报分享实属过分的是相关材料交付以色列一方时,都没经过法律上明确要求的&ldo;最小化处理&rdo;过程。&ldo;最小化&rdo;处理这一程序的宗旨在于,如果美国国安局的大规模监控发现的某些通信数据超过了他们的权限范围,就应该立即将其销毁,不再让其进一步传播。正如其他法律一样,&ldo;最小化&rdo;的要求已经存在众多漏洞,比如在涉及&ldo;重要海外情报信息&rdo;或&ldo;存在犯罪证据时&rdo;都可以得到豁免。但在向以色列情报机构提供数据这件事上,美国国安局显然已经彻底抛开了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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