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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章(第1页)

南方激烈派日日说大话,其结果一无实用,徒为他人添材料而已。一为反对党构陷国民党之材料,一为上海少数商人见好政府之材料,一为北京筹备军事之材料。[187]

由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宋案受阻,国民党人又缺乏其他解决问题的手段,而袁世凯方面不仅在舆论上压倒了国民党,军事上也步步紧逼,国民党人的路子越走越窄,不得不以武力倒袁,但因实力不济,最终以失败告终。

国民党人后来对处理宋案及&ldo;二次革命&rdo;失败的教训,也有反思。但不论孙中山、陈其美还是谭人凤,都将失败归咎于黄兴等人主张法律解决,以致错过了讨袁时机,自取其败。如孙中山致黄兴书谓:&ldo;若兄当日能听弟言,宋案发表之日,立即动兵,则海军也,上海制造(局)也,上海也,九江也,犹未落袁氏之手。况此时动兵,大借款必无成功,则袁氏断不能收买议员,收买军队,收买报馆,以推翻舆论。此时之机,吾党有百胜之道,而兄见不及此。及借款已成,大事已去,四都督已革,弟始运动第八师营长,欲冒险一发,以求一死所,又为兄所阻,不成。&rdo;[188]又谓:&ldo;犹忆钝初死后之五日,英士、觉生等在公寓所讨论国事及钝初刺死之由。公谓民国已经成立,法律非无效力,对此问题,宜持以冷静态度,而待正当之解决。时天仇在侧,力持不可,公非难之至再,以为南方武力不足恃,苟或发难,必至大局糜烂。文当时颇以公言为不然,公不之听。&rdo;[189]陈其美亦致书黄兴道:&ldo;宋案发生,中山先生其时适归沪上,知袁氏将拨专制之死灰而负民国之付托也,于是誓必去之……中山先生以为,&lso;袁氏手握大权,发号施令,遣兵调将,行动极称自由。在我惟有出其不意,攻其无备,迅雷不及掩耳,先发始足制人。&rso;且谓&lso;宋案证据既已确凿,人心激昂,民气愤张,正可及时利用。否则,时机一纵即逝,后悔终嗟无及&rso;。此亦中山先生之言也。乃吾人迟钝,又不之信,必欲静待法律解决,不为宣战之预备。岂知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法律以迁延而失效,人心以积久而灰冷。时机坐失,计划不成,事欲求全,适得其反。设吾人初料及此,何致自贻伊戚耶!&rdo;[190]谭人凤则曰:

最难测者事变,最易失者时机。政府而有暗杀之行为,为有史以来不多见之事,宜其不甚介意,不得议其无保身之哲也。至事变发生,人心鼎沸,乘此时毅然讨贼,安见其不能伸大义于千秋?乃悠悠忽忽,欲借法律为护符,俾得从容布置,则其取败也,不亦宜哉![191]

这些反思实际上变成了对黄兴单方面的指责,因此并不是真正的反思,而是推卸责任。这说明孙中山等人始终没有认识到,宋案处理失败的根源,其实在于国民党人在疑袁、反袁心理作用下,对宋案本身缺乏理性研究,对袁世凯压制国民党人的手法缺乏深入认识,因此也就无法在对袁斗争中采取正确的策略。他们始终错误地认为,袁、赵主谋刺宋&ldo;证据确凿&rdo;,&ldo;曲直是非已大白于天下&rdo;,因此天真地寄希望于法律解决,而一旦法律解决无望,又缺乏其他有效的反击手段,于是武力讨袁就成为必然选项。

五&ldo;二次革命&rdo;的必然性及意义所在

宋教仁被刺是&ldo;二次革命&rdo;的导火索之一。传统的中国近代史书写,几乎无一不把袁、赵视为主谋,因此,对于&ldo;二次革命&rdo;,基本上也都是把它视为一场反对袁世凯独裁统治与保卫民主共和制度的战斗而加以肯定。但近些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研究者对民初历史投入热情和关注,特别是对袁、赵是否为宋案主谋提出质疑,相应地对&ldo;二次革命&rdo;的认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当中有些看法很流行,但很有必要加以辨析。

首先有一种看法,认为国民党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宋案,不该诉诸武力。如唐德刚认为,宋教仁案&ldo;人证、物证均十分完备,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如作公开审判,对中国由专制向法制转型,实在大有裨益。不幸原告、被告两造,当时皆缺乏法治观念,思想都甚为落伍,舍法院不用,而使用枪杆,就使历史倒退,遗祸无穷了&rdo;。[192]袁伟时认为,&ldo;宋教仁案是刑事案件&rdo;,国民党&ldo;为了一个刑事案件,就可以举兵推翻合法政府,这是把政治和国家命运当儿戏&rdo;。[193]这样的看法实际上无视乃至歪曲了宋案发生后国民党为解决双方矛盾曾在法律上做出巨大努力的基本事实。袁世凯为了应对宋教仁被刺给自己带来的冲击,将宋案定性为刑事案件、法律问题,不许国民党人和舆论将其与政治问题混为一谈。而当国民党人克服内部意见分歧,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搞清宋案真相的时候,却发现两名被告迟迟不能到案。原来,唆使杀人犯洪述祖早就被袁世凯故纵到青岛德国租界当中去了,而与刺案虽无关系但牵涉宋案其他案情的国务总理赵秉钧,虽然两次接到上海地方检察厅传票,却在袁世凯支持下,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庭。显然,并非国民党不愿或没有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恰恰相反,是袁世凯阻断了国民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希望。其实,章太炎早就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他说:&ldo;中山、克强均主张稳健,以法律解决,我恐怕做不到。试问:杀人正犯能到法庭受审判乎?若其不能,此案即非仅法律所能解决。&rdo;[194]这种情况出现,当然是因为对双方而言,宋案根本就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或法律问题,否则也就不会导致后来&ldo;二次革命&rdo;的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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