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内容,即商标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1。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
(1)独占权
注册商标的独占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家使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将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
(2)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根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权限,许可使用的方式一般有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两种。
(1)独占许可。所谓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单独使用其注册商标,在相同的地域、期限内就同一种商品不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2)普通许可。所谓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保留在相同的地域、期限内就同一种商品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同时,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商品的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转让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通过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注册商标出让给他人所有的权利。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注册商标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二是注册商标单独转让。但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送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2。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予以撤销。
(2)确保商品质量的义务。商标注册人、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保证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3)缴纳规费的义务。商标权人按规定在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缴纳费用,否则,商标局不予注册。
(4)其他义务。商标权人负有遵守商标管理规定义务,如不得擅自改变注册事项义务、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义务等。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续展
商品注册的效力有一定期限的限制,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的规定长短不一,最长的为20年,最短的为5年。一般为10年到15年不等。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因此,只要商标的注册人按时办理续展手续,缴纳规定的费用,就可以继续使用他所注册的商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商标的使用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因为申请续展不受次数限制,其他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品专用权。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及第13条规定的(是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妁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等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是指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等),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以上规定以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这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商标使用管理
(一)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使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申请注册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1)冒充注册商标的;(2)违反不得作为商品使用的标志;(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对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的界定,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3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2)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3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