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属于我和我爸,如果要变更所有权,我必须也在场。在我本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你们没有遵循『人证合一』的规范,错误相信了冒领我身份证的人就是我。这属于程序性错误,应当撤销房产证更名的行为。」
对,我有意说成是办事员的「错误相信」,而非「主观故意」。原因也简单,我现在的火力集中在刘萍身上,实在不想分心去追究办事员的过错了。至于办事员怎么做到的、要怎么去圆、会不会被单位追究责任,那就是他自己的事情了。
话说回来,证明当天在房管局办事的人不是我,也很简单——
首先我有我本人在学校的监控影像,当然,这并不能证明我24小时都在学校。于是,在我暗示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我将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房管局的人很配合地调了11月7号那天的监控录像。
录像里出现了一个比我矮了一个头的女孩子,拿着我的身份证,跟在刘萍后面。
是她女儿张雅。
如此,能证明我的身份证被冒用,我本人的确没有来房管局办事。
这就证明了房管局的行政程序存在问题,应当撤销房产证更名的行为,刘萍的名字自然也就不能继续挂在房产证上。
刘萍徒有一张跟我爸的结婚证,就算去打官司,也分不到半毛钱——
我爸的钱和房子,那可都是婚前财产!
如此一系列操作下来,已经是四天后。
这期间,刘萍不停地给我爸打电话,要求很简单:「给我两百万,我们就离婚;不然,就法院见!」
她把房子当成筹码,殊不知这筹码早就已经不在她手里了。
拿到只写着我爸和我名字的房产证后,我给爸爸打电话:「把刘萍约出来吧,这事儿该了结了。」
地点是刘萍定的,一家咖啡厅,气氛小资,东西却难吃,很符合她附庸风雅的品味。
见了面,她也不多说废话,上来就是:「钱呢,准备好了吗?」
我笑一笑,说:「这话该我问你吧,你从我爸这儿借走的20万,准备好了吗?」
她装傻:「谁借了?有借条吗?那可是你爸心甘情愿给的。」
我点开一个视频,播放给她看。
视频界面是我爸和刘立强的微信对话。
刘萍警惕地说:「你给我看这个干嘛?」
我淡淡道:「你可能不知道,2019年,最高法就已经修改并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有一条,叫做『电子信息包括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说通俗点,就是:微信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当成打官司的证据了。」
我在心里默默补充一条:没把我爸的手机带来,也是怕你抢手机销毁证据——毕竟,截图和录像都不算,必须手机上原封不动的才算。
刘萍愣住了,故作镇定:「你想蒙我?我可没那么好骗!」
恰好服务员送上咖啡,我亲手把咖啡取下来递给刘萍。
我的动作很温柔,话语却冰冷:「骗不骗的,你到时候就知道了。要是不还钱,我就会去告你们,一告一个准。」
刘萍很快恢复了神情,不屑道:「告啊。你告我欠钱不还,我就去起诉离婚。我还你20万,你爸可要分我一半的房产!这生意,我可不亏!」
我哈哈大笑,引来了旁观者的目光。
刘萍脸上挂不住:「你笑什么?」
我幽幽道:「我笑我今天居然做慈善,要给你开一堂法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