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爆文!最重要的是什么?
噱头!
有噱头,才有人点进来买单。
安月明玩的依然是社会舆论这一套。
只不过,他这一次瞄准的人群,是他的同行!整个律师圈!
心中有愤怒,干活靠顿悟!
安月明打开电脑,双击word就是干!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安月明,男。。。。。。”
“被告:温陵市中级法院,地址:汉南省温陵市建设北路438号”
“负责人:王海福,职位:院长,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5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以上共计105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依法接受,案号(2009)南02民初7520号安启渡诉西宛区政府强制拆迁一案原告方的委托,作为该案的代理人。”
“2009年8月10日,原告收悉被告出具的开庭传票,确定于2009年8月21日10点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于当日9点到达现场,却收到被告处书记员临时更改开庭时间的通知,从而导致原告损失差旅费50元。”
“因被告处审理法官未能及时通知,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理应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中级法院本应该规范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被告出具开庭时间变更的通知却未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
“立案时,原告方亦收到被告方百般刁难,原告作为合法具有代理权限的公民,有权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本次的差旅费损失和精神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被告本身系中级法院,原告认为应由省高级法院审理较为适当,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汉南省高级法院”
“具状人:安月明”
“2009年8月21日”
很快,一份起诉状洋洋洒洒写完了。
安月明是准备要起诉吗?
还真不是!
说到底,这份诉状递给高院,人家都不会搭理你,这压根不在他的受理范围。
这份诉状他不是要递交,只是要效果!
对要的就是效果!
安月明敢打包票!
他绝对不是第一个碰上这种事情的人!
律师作为经常跟法院打交道的职业,肯定受到过这种窝火的事情,或许还不少。
这一类群体最能够引起共鸣,也是最会用笔头声援的。
本来这件事情的热度就还没过去太久,再次掀起舆论不算太难。
不如给事情添把火,烧得更旺些!
。。。。。。
写完诉状后,安月明又写了篇小作文,添油加醋地写出自己在立案时遇到工作人员的刁难,这才满意地上传到网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