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氏三兄弟也觉得很有道理。
虽然他们不懂法律,但法条上的一些字眼,他们还是听得懂的。
是啊!
即便你有苏梅当证人,但如果照她所说的,你苏莹星就没有被收养的条件!
现在他们已经不管苏莹星是不是自己的亲侄女了,但凡是阻挡他们财路的,都得一边凉快去!
而且,听完李林所说的,他们三兄弟的信心可谓是爆棚。
半场开香槟!
这就是三万元请过来的律师,给他们的自信!
安月明不慌不忙。
李林能想到的,他自然也能想得到。
他理了理材料,随即朗声反驳道:“我方反对原告代理人所陈述的辩论意见,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原告代理人所陈述的三要件,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条只是在此基础上划出一个可能的范围,应属于选择性条款,原告方对此做出了不必要的扩大性解释,属于对法条的误解。”
“此外,苏正恒在将自己的亲生儿子与苏梅进行换养时,还从中收取了一部分费用,这就可以从侧面说明,他当时和自己的妻子正处于经济困难的状态,也应属于该条款中的第三种情形。”
安月明的发挥也同样有力,先是从法条入手,再从事实上加以反驳。
“本案系继承纠纷但同时涉及收养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收养关系的认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被继承人苏正恒与本案被告苏莹星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问题。我方认为,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1991年初,被继承人苏正恒就与其妹妹,即本案的证人苏梅,将各自的婚生子女进行交换收养,可见,被告苏莹星自始就与被继承人苏正恒夫妇共同居住。”
“《收养法》自1992年4月起施行,未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形式要件。”
李林见状,立马又开口反驳道:“《收养法》虽然自1992年4月起施行,但成立在其之前的收养关系,并非不能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被告苏莹星和案外人苏正恒,随时都可以在法律修改之后,向有关部门补齐登记手续和相关证件。”
“《收养法》施行之后,各个部门,乡镇街道都有及时响应过该政策,被告方应当对没有及时行使登记义务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证明不能的后果!”
底下的李盈盈听得拳头有些硬起来了。
这律师讲的真不像人话!
按照他所说的,当时1992年《收养法》刚刚实施,苏莹星才几岁?
才他娘的1周岁吧?
而且,苏正恒不过也只是一个农民工罢了。
怎么可能懂这一些?
现在倒好,这个李林律师居然把这件事情归咎到苏莹星身上!
简直是为了赢官司而不择手段地说胡话了!
苏莹星此时心里更不是滋味了。
她就算懂事以后,也不清楚自己是被收养的。
直到苏正恒意外去世以后,自己又被起诉了,才知道原来自己不是他的亲生女儿。
刚才苏梅说她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她已经有些难以接受了。
现在居然说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切都应该怪自己和苏正恒。
难道一个善意的谎言,要用如此大的代价来弥补吗?
她感觉自己的身体一直在发冷。
安月明轻轻抓住她的手。
这个李林,已经有点将他惹恼了。
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