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5.我们在第4条中已经指出了促使作战的一方退却的种种原因。显然,产生这些原因的事实或者同整个军队有关,或者至少同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有关。这个部分比所有其他部分更为重要,因而能够同时决定其他部分的命运。
466.在小部队中,这些事实同整个军队有关,是不难想象的,但在大部队中,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在大部队中,虽然第四条(4)(6)(7)各项所列举的原因也同整个军队有关,但是其他各项,特别是遭受的损失却始终只同某些部分有关,因为在大部队中,各个部分所遭受的损失很少是完全一样的。
467.那些由于所处状况不利而退却的部分,必然是整个军队的重要部分。为了简便起见,我们想把这样的部分叫作战败的部分。
468.这些战败的部分可能相互毗邻地配置在一起,也可能或多或少平均地分布在整个军队。
469.认为上述两种情况中某一种能比另一种起更大的影响是没有根据的。如果一个军团中的某一个军被彻底击败,而其余的各军没有受到损伤,那么这同损失均匀地分布在各军的情况比较起来,有时比较不利,有时则比较有利。
470.第二种情况是以平均地使用与敌对峙的兵力为前提的。但是,我们在这里研究的是不平均地(在某一地点或某几个地点更加集中地)使用兵力的效果,因此,我们只研究第一种情况。
471.如果战败的各个部分是相互毗邻地配置在一起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们合在一起,看作是一个整体。我们谈到的受攻击或战败的部分或地点,都应该作这样的理解。
472.如果我们能够确定,支配整体并能同时决定整体命运的这个部分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部分,那么由此也就确定了,真正进行战斗的兵力应该指向敌人整体的哪个部分。
473.如果我们撇开地形的各种影响不谈,那么我们只能根据敌军的位置和数量确定应该受到攻击的部分。我们想首先研究被攻击的敌军的数量问题。
474.我们应该把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开来:第一种情况是,我们集中全部兵力攻击敌军的一个部分,根本不去对抗其余的敌军;第二种情况是,我们只用较少的兵力对抗其余的敌军,以便牵制它们。显然这两种情况都是空间上的兵力集中。
475.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攻击的那部分敌军应该有多大,显然就是我们的正面可以小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第433条及其以后几条中已经论述过了。
476.为了进一步研究在第二种情况下被攻击部分的兵力应该有多大的问题,我们首先设想敌人是同我们一样积极主动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我们以大部分兵力攻击敌军的一个小部分,那么敌军也会这样做。
477.因此,我们要想取得总的成果,就必须使我们要攻击的这一部分敌军的兵力在其整个军队中所占的比例,大于我军所牺牲的那部分兵力在我们整个军队中所占的比例。
478.例如,如果我们打算用四分之三的兵力进行主要战斗,用四分之一的兵力牵制未受攻击的敌军,那么真正受攻击的那部分敌军的兵力应该占总兵力的四分之一以上,即为三分之一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处的结果是一胜一负,那么我们用四分之三的兵力打败了敌军三分之一的兵力,而敌人用三分之二的兵力只打败了我军四分之一的兵力,这显然对我们是有利的。
479.如果我们比敌人占很大优势,以致我们用四分之三的兵力就可以战胜敌军二分之一的兵力,那么我们获得总成果的把握就更大。
480.我们在数量上占的优势越大,我们真正攻击的这部分敌军就可以越大,成果也就越大。我们的兵力越小,我们真正攻击的那部分敌军就应该越小,这是符合兵力小的一方应该更加集中兵力这一自然的法则的。
481.但是,不言而喻这里是有一个前提的,即敌人为打败我们的薄弱部分所需要的时间,同我军战胜敌军那个部分所需要的时间大致是相同的。假如情况不是这样,而是双方所需要的时间有很大差别,那么敌人就能把他用来攻击我军次要部分的那部分部队调来对付我军主力。
482.然而,双方兵力相差越大,取得胜利通常也就越快。由此可见,我们是不能任意缩小我们准备牺牲的那部分兵力的,必须使这部分兵力同它所牵制的敌方兵力保持一个相当的比例。因此,兵力小的一方的兵力集中是有它一定的限度的。
483.但是,第476条假设的情况在实际中是极为少见的。通常,防御者如果以一部分兵力扼守某地,那么这部分兵力就不能象实际所需要的那样迅速调到另一地点对进攻者施行报复了。由此可见,进攻者在集中兵力时还可以稍稍超过上述的比例,例如他用三分之二的兵力攻击敌军三分之一的兵力,还始终保持有一定的赢得总的成果的可能性,因为他的其余的三分之一兵力不大可能象防御者的其余兵力那样陷入困境。
484.假如有人想把这个推断进一步引伸下去,并且得出结论说,防御者对进攻者的较弱的部分不采取任何积极行动(这种情形是极为常见的),进攻者必然会因此而取得胜利,那么他就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因为被攻击的一方不在我军的较弱部分上寻求补偿,主要原因是他还有办法把他未受攻击的兵力的一部分用来同我军主力作战,从而使我军主力不能有把握地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