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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章(第1页)

朱元璋这次真的叹气了,力不从心的叹气。自己原以为可以维护百姓利益的好招数,被驸马李琪这么一分析,原来一文不值。自己当年起兵,就为了建立这样一个朝代吗?唐太宗反贪,宋太祖反贪,开国的皇帝知道民间疾苦,反贪不遗余力,其子孙皆肉食者,就反得越来越懈怠。志向高于云端,现实却如此无奈。这一刻,他真得觉得自己有些老,老得无力在现实中呼吸。挥挥手示意李琪坐下,颓废的说道:&ldo;朕知道了,已经有大臣告诉朕千里来告官的都是些刁民,难道真的没办法约束这些贪官吗&rdo;?

&ldo;臣倒有一个主意,请万岁定夺&rdo;,雨过天晴,现在终于回到了他和武安国预先想做的事情上。

&ldo;讲,如果是替贪官求情的话,却也休提&rdo;!

&ldo;臣不敢,臣此番出巡浙江,看到这些贪官污吏前仆后继,浑不畏死,当时心中非常颓废。后来和武侯反复商议,觉得未必没有杜绝官员作弊的办法,况且皇帝一心为民除害,臣等也该为君分忧&rdo;,说完,将一份厚厚的奏折拿出来,放到朱元璋面前的书案上。

一看上面的拙劣字迹,朱元璋就知道奏折中一大部分是出自武安国的手笔。他终于向朕屈服了,老朱心中比夏天喝了绿豆刨冰还舒服。不管这奏折上策略有没有价值,至少朕赢回了这一局。

武安国和李琪各自完成奏折的一部分,合起来有五个金币那么厚。朱元璋慢慢的在灯下翻看,时而摇头,时而点头。

其实这已经算不上奏折,而是一份调查报告,报告中剖析了目前暴露的贪官和白吏重灾区,浙江和苏州两地白员泛滥和官员贪污的实际情况、起因、以及对朝廷政令执行的影响。并且试探的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分散官员的权力。

&ldo;其权也极,其贪亦极,上下交通,而民之哀声不闻&rdo;,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依赖上级官员的监督,相当于没有监督。这肯定是武小子的原话,朱元璋叹息着想。奏折经过驸马李琪的修饰,看起来已经没有那么多让人不愉快的锋芒。在报告的最后,李琪请求,充分利用起这些年朝廷册封的那些无禄爵爷们的力量,让他们为皇家服务。

&ldo;这可行吗&rdo;?朱元璋摇头,继续向下面看武安国陈述的理由。老朱不是没做过依赖民间力量的试验,贫苦出身的他天生不相信官员的清廉。洪武四年第一次反贪,除了株杀贪官外,他曾经让户部彻查天下粮田,任命拥有土地多的大户充当粮长,代替官员行使收税的权力。他曾经认为本乡大户对小民有仁爱之心,不会欺负本地人。可没过两年,他就发现了大部分粮长心肠比官吏还黑,他们非但不缴自己应上缴那份粮税,还把自己的土地分到各自的亲戚名下,欺骗官府。更有甚者,居然吊打百姓威逼别人替他们缴纳赋税。在编册的时候,则从中捣鬼,多加征派,中饱私囊,甚至发生谎报灾情,将所有赋税据为己有的事情。朱元璋盛怒之下,杀了一百六十多个粮长,分权之事由此做罢。

&ldo;百官治世不可无权,专权者滥,极权者苛,古今不易……&rdo;,这是谁的原话,怎么不像武小子讲出来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武安国的奏折中提出的办法就是制衡,无论权力掌握在官员手里,还是百姓手中,运用权力时必须防止滥用和腐败。朱元璋先前&ldo;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rdo;的举措就比较圣明,但官吏彼此制约监督的力量有限。现在因为战功和捐献获得荣誉爵位的百姓越来越多,他们拥有帝国赋予的荣誉,也有个人的财产,所以建议朱元璋充分利用他们作为帝国的支撑,将监察官员的权力下放下去,不是唐代以来采用的那种简单告密式下放,因为那样容易给不法之徒钻空子,历史证明其结果很有限。同时也不是采用宋代元丰年间那种&ldo;在尚书都省设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案察失职&rdo;式的权力交替。而是把地方官员的任命权力和罢免权力分开。由朝廷通过科举和推举制度选拔官员,而官员在地方公干期间,其权力要接受地方&ldo;有爵之士&rdo;的监督,升迁考核依赖地方士绅而不是上司的推荐。

&ldo;凡贪、枉、滥权及安置冗员等,皆在弹劾之列&rdo;,当地方功勋之士,也就是拥有爵位的人一半以上对官员提出弹劾,这个省的最高长官则必须将此人革职或调任。否则地方功勋之士可以将弹劾的结果联名上奏朝廷,由朝廷一并追求这位官员罪责及其长官包庇之罪。

自从朱元璋采纳李善长的建议建立六级别分爵和爵禄分开制度以来,大明朝拥有爵位的人明显增多。特别是去年颁发了被儒林诟病的&ldo;鬻爵&rdo;令后,拥有最低爵位&ldo;国士&rdo;已经成为富足人家追逐的一种时尚。毕竟见官不跪的权力以前只有功名在身的读书人才能享受。爵位代表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信誉,在某种程度上也拉平了儒生集团和其他集团之间的地位差距。有爵之士本身的能力和权力,使官府轻易难以加害,让各地有爵之士代行监督之职,可行性的确非常高。

若劣绅勾结,斥逐良吏,如何应对?带着这个问题朱元璋继续翻看奏折,武安国和李琪提出的办法是,对各地有爵之士集团也不赋予绝对的权力,有爵之士弹劾官员之后,对官员的处罚仅仅限于调任或夺职,其具体罪责有无还得交给吏部考核决定。但吏部必须在朝廷中和报纸上公布审核结果,并且不可再将被弹劾的官员派往原地。弹劾官员的权力每任只能行使两次,如果三年(朝廷规定的地方官任期)之内连续将两个官员弹劾掉,则当地有爵之士集团失去了对第三任官员的弹劾权。为放止有爵之士和官府勾结,武安国还特别强调,应该避免有爵之士在官府中任职,凡在官府中任职者则自动放弃投票弹劾官员的权力,凡有投票弹劾官员权力者不得同时在官府中担任职位。凡对地方官员监督不利而被朝廷发觉,则当地有爵之士三年之内丧失弹劾权力。地方行政长官对属下监督不利,则长官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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