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恐怖主义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1993年9月13日,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主席阿拉法特与以色列总理拉宾在白宫草坪上签署了一项协议后两只手握到了一起,从而在实现中东和平的道路上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一年后,这两位领导人在奥斯陆同时被授予了诺贝尔和平奖。人们不禁为此欢欣鼓舞。然而在此之前的岁月里,任何人只要与阿拉法特或巴解组织沾点边,马上会招惹上同情甚至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的恶名。然而两年后,1995年11月4日,倒在一名以色列恐怖分子枪口之下的却是拉宾。历史就是这样令人啼笑皆非。
现在流传一种说法,未来的历史学家会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之一。我本人及我从事的工作在席卷而来的批评浪潮中备受指摘,美国人的言辞尤为激烈。当年他们自己曾长期扶持残暴的独裁政权,公开或秘密地颠覆合法政府,从推翻伊朗的摩萨台、委地马拉的古斯曼和智利的阿连德,到支持尼加拉瓜的索摩查家族独裁政权以及世界各地许多类似的政权。如今他们对这段不光彩的历史好像忘得一干二净。
无论是西方还是社会主义阵营,结成这些不甚光彩的联盟皆出于冷战的需要。公诸于世的国家安全部的档案无疑表明,外国情报局隶属的国家安全部曾与巴解这样的组织合作过。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也支持了一些出于政治目的搞恐怖活动的团体。
由于我是国家安全部外国情报局局长,人们很自然地认为我对东德政府与恐怖分子之间的所有来往一清二楚。我也确实知道东德与西方视为恐怖组织的不少团体眉来眼去,但正如下面要解释的那样,我并不了解重要的运作细节。我主要负责谍报工作,即搜集情报,最好是机密情报。这属于谍报活动,不是恐怖主义。我个人从未参加过恐怖主义活动的谋划或实施。
一国谍报首脑对本国与国外组织的关系茫然无知似乎解释不通。为了说明这一点就不能不谈谈另外两个问题。第一,第三世界的民族解放斗争如何与冷战纠缠到一起。第二,国家安全部内山头林立的现象如何导致各部门之间钩心斗角,处处设防。
我的解释不是为过去的行为辩护。我想说明,我这样做的目的也不是为我本人开脱责任。不可否认的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及其谋报机构向它视为合法的组织提供了技术和资金上的帮助,其中的一些组织参与了袭击平民的恐怖主义活动。东德还庇护了逃离西德的恐怖主义分子。这方面的工作属于其他部门,不归我管。他们于他们的,我于我的。再说国家安全部部长米尔克也不希望我卷进来,这样我可以埋头于从国外搜集秘密情报的工作。今天看来,这未尝不是一桩幸事。
若论责任,敌我双方都有一份,各自也不无内疚。西方国家打着与共产主义作斗争的旗帜同样干了不少坏事。这场地缘政治的争夺落下帷幕后,越南、中美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已是百孔千疮。有些地方的较量就是如此的惨烈。但我要强调指出,不管西方于了些什么,决不应成为为我们自己的不法行为辩解的借口。虽然我没有教唆过恐怖主义分子,但我们的确培训过一些人。其中有的人日后滥用了我们教给他们的技能。
此话出自一个东德人之日听上去似乎显得颇为虚伪。大赦国际组织的报告经常批评东德虐待被监禁的政治犯。我不想说我国国内的审讯和拘审程序无可指摘。我当时也没有积极呼吁过改善这些犯人的恶劣处境。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一个因采取了过火的国家安全政策压制个人尊严与自由的政权,与一个动辄采用酷刑惩罚政治反对派人士的政权是不一样的。在第三世界,过火行为常常演变为野蛮行径。我们和西方都曾有意无意地起过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是否清楚,我方提供的帮助也许会被滥用?当然清楚。但我认为昂纳克,甚至米尔克从未有意地认可针对平民的恐怖暴力活动。身为外国情报局局长,对以上行为我是有责任的,但却没有犯罪。我希望读者能够从道义上做出这样的区分,这样才有助于对过去的极端行为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
近几年来,关于&ldo;罪责&rdo;与&ldo;责任&rdo;定义的辩论日趋白热化。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只有少数德国人对纳粹政权下犯下的暴行有罪,而所有心甘情愿生活在纳粹政权下的德国人对这类暴行都负有责任。做出这一区分并不只具有学术上的意义。罪行属于法律范畴,而责任则属良知范围。就法律而言,西德的一批检察官查阅了全部公开的档案后,仍无法找到任何表明我曾参与暴力活动的线索,更不用说证据了。我还先后三次以诽谤罪起诉了几家称我知道国家安全部庇护西德恐怖分子的报社,它们的报道完全是捏造。更有甚者,美国国务院拒绝给我发访问签证,理由是我曾与恐怖分子有来往。我没有看到任何可以证明这一点的证据(值得一提的是,1990年中央情报局请我去美国时丝毫没有良心上的不安。不过时隔6年后国务院拒绝发给我签证时恐怕并不知道有这回事)。
以上所举事例表明,即使是一国政府内的不同部门,哪怕像处理外交与外国谍报工作这样关系密切的部门,也不一定了解各自在干些什么。位于弗吉尼亚州兰利的中央情报局也好,还是华盛顿特区雾谷的国务院也好,抑或位于曾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首都东柏林的外国情报局也好,都不例外。我把自己知道的情况如实讲述给读者,由他们去判断我是否有罪。至于我本人,我承认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但不承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