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朱志勋一身轻松的模样,金允浩心道一声:成了。
果然,朱志勋最终选择了自白,交代了吸du事实。
据朱智勋交代,他与du品扯上关系是因为他与男模特艺学英相识。
2008年3月。他与艺学英等一起喝酒后,在喝醉酒的状况下参加了艺学英家中举行的吸du派对,先后两次吸食具有很强的幻觉性的du品。
“没了?”金允浩问道。
“没了!除了这两次,没再吸过du。”朱志勋一脸认真的回答。
金允浩盯着朱志勋看了很久。最后点了点头。
在朱志勋的脸上,没看到说谎的表情,而且他又是诚心认罪。于是,金允浩便暂且相信了他的说法。
当然,事后还要多方面印证。不冤枉他,也会让他钻法律的空子。
之所以一定要弄清朱志勋吸毒的次数。是因为此事与最后的量刑标准有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各国对吸du行为有不同的处罚规定。
相对而言,处罚较轻的如:
华夏《治安管理法》规定:个人吸du属于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或强制隔离戒du。
处罚力度中等的如:
韩国《刑法》规定:凡非法使用du品的判处10年以下徒刑或处2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处罚力度最大的如:
马来西亚《禁毒法》中甚至明确规定:注射du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针对吸du行为,各国法律针对规定大不相同。
金允浩目前身在韩国,也就按照韩国法律处理朱志勋案了。
既然朱志勋承认了吸du,那么他就触犯了韩国《刑法》,而他吸du的次数以及时间,便成为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真如朱志勋交代的那样,他只吸du两次,并且几个月后不再吸du,那么客观上就存在自我检讨行为,可以从轻处理。
金允浩看向朱志勋,说道:“有关于《刑法》的内容我就不再对你一一解释,相信你的律师已经对你讲清楚了。
有关于你的自白,我会进一步调查、核实。
如果调查的情况与你所说的情况有出入,那么你的行为就属于故意隐瞒事实。当然也不会被视为自首情节。”
听到金允浩这句暗含威胁的话,朱志勋坦然面对,征询了律师的同意后,他回答道:
“是,我清楚了。不过我说的都是实话。对于我犯下的错误,我已经在深刻的检讨了。”
朱志勋最后一句说的不是太顺口,显然是律师教他这么说的。不过这些都不重要。
“下面询问你其它问题。艺学英是谁,是他向你提供的du品?”金允浩问道。
“他是一个人气很高的男模特,两次都是他向我提供的毒品。”朱志勋回答道。
金允浩立即追问:“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
朱志勋犹豫了一番,最后如实说道:“第一次是无偿的。第二次是有偿的。”
金允浩随后又询问了几个问题,最后问道:“艺学英除了向你提供du品外,是否还向其他人提供过du品?你知道哪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