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咚!
“既然被控方当庭提供不了证据,那么根据庭审规则,不能够证实合法来源的证据,即判定当初的DNA检测报告属于无效证据。”
咚咚!
“被控方有什么意见吗。…。?”
在听到判定的时候,严向上愣了一下。
这。…。就判定了。…。?
“审判长,我方有异议。…。我方认为这么判定不合理,我方的DNA鉴定报告为真,并且我方已经提出在庭后提交相应的流程证据,为什么要判定我方的检测报告属于无效证据。…。?”
听到严向上的话,王建军是一点面子都不想给了。
为什么判定DNA检测报告属于无效证据,你心里不知道吗?
不过,王建军作为审判长,还是给出来了解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的理解与适用。”
“诉讼方对于你方证据的来源提出质疑,且具有事实依据,你方不能够当庭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基于以上,判定你方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被控方如果有任何事实依据不符或者是认为该判定不符合哪一条法律,可以当庭提出,法院方面认为合理,可以进行采纳。”
“被控方对于以上判定有异议,现在请被控方陈述反驳意见。”
严向上:…。。
陈诉反驳意见。…。?
这怎么陈述。…。
严向上揉了揉眉心,意识到自己刚才的话过于冲动,给审判长留下不好的印象。
判定DNA检测报告无效,这个判定怎么说呢。…。
在审判长的主观上,可以判定无效,当然也可以判定有效。
毕竟。…。
DNA检测报告这个报告是真的。
无论属不属于伪造,对方都拿不出来有力的证据来进行证明。…。
虽然说,对方证明了自己身上血痕的来源。
但是受害人指甲中的确残留有林浩学的DNA。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对方需要反驳的也是这一点。
这个DNA可以来源于其他方面,当然,由此进行认定的话,那么一审中血痕的认定事实就不符合了。
不过这个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受害人指甲中残留林浩学的DNA这个才是事实依据。
对方不能以强有力的事实证明的话。
这要靠的就是审判长对于这个DNA报告认定的倾向性了。…。
所以,他就耍了一个常用的手段想着借此逃避这个问题。
可是没想到。…。自己把自己坑进去了。…。
王建军:你的那点小心思,就不要拿出来秀了。
我审判过那么多的大案子,你这种我见得多了。…。判定你有问题吗?
合理合法,没有任何的问题!
王建军对于这种耍小聪明的,严判不贷!
审判台上。
望着严向上没有说话,王建军表情平淡,继续追问了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