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方祖燊:《三湘渔父‐‐宋教仁传》,第483页。
[65]《大总统将颁宪法起草之命令》,《大公报》1913年1月12日,第4页。
[66]《拟设宪法起草委员会》,《大公报》1913年1月21日,第4页;《大总统对待欢迎国会团之办法》,《大公报》1913年1月26日,第3页。
[67]《第二十二件应夔丞呈制定宪法稿三纸附原稿一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0页。
[68]《第二十二件应夔丞呈制定宪法稿三纸附原稿一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0页。
[69]《第三十件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5页。按此函信皮有&ldo;京洪缄&rdo;字样,并有邮局&ldo;二月初四日&rdo;印。
[70]《应夔丞致杭辛斋书》(1913年1月25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13。
[71]《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为呈领二年正月至三月计三个月巡署公费银六千员由底稿》(1913年2月□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12。
[72]《第二十四件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2页。按此函末原署日期为&ldo;廿□夕&rdo;。检查报告说&ldo;函末署日似&lso;廿四&rso;,又似&lso;廿八&rso;&rdo;。另外应夔丞注有&ldo;二年正月卅为国会事&rdo;九字,并盖有印章。经查,阴历&ldo;元年十二月廿四&rdo;正好是阳历&ldo;二年正月卅&rdo;,因此,洪述祖函末署日应当是阴历&ldo;元年十二月廿四夕&rdo;,也就是阳历&ldo;二年正月卅&rdo;。
[73]《第二十三件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1页。按第二十三件共包括王博谦、章佩乙致应夔丞函三封,此为第三函,由二人联名致送应夔丞。
[74]《第二十三件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1913年2月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1页。按此为第一函,由章佩乙致送应夔丞。
[75]《第二十三件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1913年2月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1页。按此为第二函,由章佩乙致送应夔丞。
[76]《第三十件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囗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5页。按此函信皮有&ldo;京洪缄&rdo;字样,并有邮局&ldo;二月初四日&rdo;印。
[77]《第三十六件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附信封》(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78]《第四十八件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2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5页。
[79]《为宋钝初先生建立铜像募捐启》,《民立报》1913年4月3日,第1页;上海特派员通信:《关于宋案之要闻种种&iddot;宋钝初之铜像将铸》,《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3日,第2页。
[80]无言:《宋案证物中之异采》,《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3页。
[81]《第二十八件应夔丞寄国务院冬电稿一纸》(1913年2月2日晚6时发),《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4页。
[82]《第二十五件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2页。
[83]《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2页。
[84]《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85]《黎副总统与德人之一席谈》,《神州日报》1912年8月27日,第3页。
[86]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第762页。
[87]《宋教仁与责任内阁》,《中国日报》1913年1月21日,第2页。
[88]《黄克强辞职之决心》,《中国日报》1913年1月21日,第2页。
[89]《总统问题与五大人物》,《顺天时报》1913年1月30日,第7版。
[90]善哉:《哀宋君遯初》,《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3日,第1页。
[91]《不公开之总统运动》,《亚细亚日报》1913年2月18日,第2页;《正式总统问题及各党之态度》,《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日,第2页。按《中国日报》曾批评黎元洪此种不齿于人的做法,谓:&ldo;黎元洪近电中央,言国民党将运动举彼作正式总统,所附条件有三:(一)助国民党经费一百万元;(二)黄克强组织内阁;(三)脱共和党入国民党。黎并谓&lso;此种条件,元洪无力践之。即以第一条论,百万元从何而至,敢将此事呈明总统,听凭核夺&rso;云云。夫国民党果有此种运动、此种条件与否,是尚疑问;即或有之,当是国民党一二人以私人名义为之。黎元洪以副总统之尊,至以此琐屑不入耳之事,列之电文,呈达总统,为见好于袁之计,何其不识大体、卑污龌龊一至于此也。民国而以此种人物高踞政治舞台,是诚不足亡矣。&rdo;见《卑污苟贱之黎元洪》,《中国日报》1913年1月26日,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