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年,卡罗林王朝的最后一位君主去世,东法兰克王国的公爵推选世俗贵族康拉德为国王(911‐918年在位)。此举意味着法兰克帝国的完全分裂、卡罗林王朝的告终、德意志早期封建国家的诞生和德意志历史的开始。东法兰克王国包括萨克森、法兰克尼亚、巴伐利亚、士瓦本和图林根5个公国,大致包括今荷兰、西部德国、瑞士和奥地利。其中萨克森最为强大。
919年,萨克森公爵亨利一世取得了东法兰克王国的统治权,建立了萨克森王朝,正式创立了德意志国家。
亨利一世(919‐936年在位)为了巩固中央王权,依靠富裕农民、中小世俗地主及教会的支持,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同大封建主作斗争。先后逼士瓦本屈服,使巴伐利亚称臣,吞并西法兰克王国的洛林,重建丹麦边区,遏制匈牙利人的侵犯。936年,亨利一世去世,长子奥托继位,是为奥托一世(936‐973年在位)。他利用教会势力,抑制世俗领主,继续加固王权,使萨克森王朝最终控制了德意志的五大公国。951年,奥托把扩张矛头指向经济发展较快的意大利,占领了意大利北部的伦巴第。
961年,教皇约翰十二世为平息罗马贵族的反抗,向萨克森国王求助。这正中奥托下怀,他遂即率军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军罗马,镇压了贵族叛乱。
962年2月2日,在罗马圣彼得大教堂,教皇为奥托加冕,称为&ldo;罗马皇帝奥古斯都&rdo;。这样,在此后的840多年,德意志王国便称为&ldo;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rdo;(习惯上又称第一帝国)。它集合着罗马帝国的传统,天主教会的特权和法兰克帝国的王权。
第二节神圣罗马帝国封建制度的发展
奥托一世统治期间,德意志封建领主所有制不断增强。依靠王权的支持,世俗的和教会的领主肆无忌惮地夺取属于农村公社的土地。从法兰克帝国沿袭下来的采邑制,神圣罗马帝国时已发展为封地制,受封的土地成为世袭领地。这种封地有大有小,有一个庄园、几个或几十个庄园的,也有一个公国的,如整个巴伐利亚公国就是巴伐利亚公爵的世袭领地。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存在着从属关系,一个小封建领主通常依附一个大封建领主。前者称封臣,后者称封君。封臣对封君行臣服礼并宣誓效忠,封君向封臣授采邑,封臣的义务主要是为封君服军役等,封君则保护封臣的安全。大封建领主同时又从属于更大的封建领主,由此构成了封建等级制度。顶端是皇帝,下有公爵、伯爵、教会主教和骑士。1220年编成的德国法律文件《萨克森之镜》中,把封建等级划为七等:第一等是国王;第二等是直属国王的教会大贵族,如主教和修道院长等;第三等是直属国王的世俗大贵族;第七等是骑士。他们构成了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阶级。
领主在其庄园内是最高的权力主宰,最重要的是拥有领地裁判权。涉及
到有关份地、劳役、赋税和耕种的一切问题,都按所谓&ldo;庄园的惯例&rdo;进行裁决。因此,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支配着庄园居民的全部生活。
在封建制度充分发展的时期,农民更加依附于封建领主。庄园土地分为不同等级的田地,有&ldo;自由人田&rdo;、&ldo;半自由人田&rdo;和&ldo;农奴田&rdo;。每种田地持用者的处境和负担不同。自由农的份地可终身使用和继承,他们与领主的依附关系较为松散,只需缴纳固定的实物地租。为数众多的半自由农依附性较强,他们不能随便离开份地,领主也不能把他们逐出庄园,只有把他们连同土地一起转让。半自由农除缴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从事劳役,每周一天到三天。农奴占有很少土地,或者根本就没有土地,完全处于依附状态。
封建采邑制的发展和封建等级制度的确立,暂时稳定了现存的社会秩
序。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剥削的反抗,不少地方劳役地租逐渐为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所代替,刺激了生产积极性。这些,使帝国从11世纪起,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水力、风力和畜力取代了人力,荒地变成了永久性的耕地,三圃制取代休耕轮作制,农产品商品化的趋向在加强,出现了某种程度的专业化,葡萄、大麻、亚麻等经济作物也开始种植。这些表明,在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同时,商品货币关系已见端倪。11世纪初,在莱茵河和易北河‐萨勒河之间已有商业点200至300处,交易的商品除贵族需要的奢侈品外,也有日常用品和生活资料。相伴而来的是城市的兴盛,当时普遍出现的城墙和城市同盟、城市自治运动,就是这一发展的佐证。
主教叙任权之争
用封君封臣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维系封建统治,意在使封建主内部保持和谐一致。然而封建主之间争夺土地和权势的斗争并不能消除,而且愈来愈激烈。世俗贵族利用采邑的世袭权从国王那里取得越来越多的权益。他们通过驱使农民开垦土地、修筑城堡发展城市、建造修道院,强固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独立的政治地位,并竭力削弱王权以加强这一独立性。
在亨利三世统治时期(1039‐1056),不断发生诸侯反对中央王权的敌
对行动。亨利三世死后,1073年在萨克森又爆发了反对亨利四世的贵族骚动。诸侯的反抗活动还从罗马教廷找到了强有力的同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