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意为地道广大,有说明改革的重要性。字面的意思应为保持正直、端方、大气魄胸襟,即使不学习,不习实事,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也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平直、方正、辽阔是选择土地的标准,只要符合此标准,即使是陌生的未被开垦的生地,也没有什么不好。直”:一直向上,大地一直向前延伸,固执纯正;
“方”:立场坚定,服从地的法则——天圆地方;
“大”:度量宽广,大地广大而顺应天的德行。
“直方大,不习无不利”是坤卦的六二爻。这一爻是说,只要具备“直”、“方”、“大”的德行,不需要学习,也不会不利。说明直率、方正、宽大,为做人的基本态度。六二为柔位,阴居柔位,阴柔相济,应是相合、相映之势。此处乃坤卦之眼,也是绝大多数人们不能领悟,或不能逾越的一个阶段。
前面讲过初六乃“冰霜”之境,入世之人一般皆能明晰自己的处境,也能努力诫惕自身,同时运用正确的方式和方法,尽快地修正自身以保护自己,从而能够进入世界的现实,以脱离“冰霜”时代。
六二爻爻辞中“直、方、大”的择地标准,是卦辞所述“先迷后得主”的结果,是周族几百年生存经验的总结。所以,这是个值得我们注意的标准,作者为什么要确定这个标准呢?因为它有两个好处:一是从技术上讲便于排灌;二是从管理上看有利于公平。
从《周礼》中我们知道,周朝的农业规划是非常详细、具体的。每七人之家分地一百五十亩,其中耕种地一百亩,休耕地五十亩。这块地与邻地间有宽二尺的水渠,称为遂,遂边修四尺宽的小路,称为径;每十块地之间有四尺宽的水渠,称为沟,沟的岸上有宽六尺的道路,称为畛;每一百块田之间,有六尺宽的水渠,称为洫,洫的岸上有宽八尺的道路,称为途;每一千块田之间,有十六尺宽的水渠,称为浍,浍的岸上有宽十六尺的道路,称为道;每一万块田地之间有宽三十二尺的水渠,称为川,川的岸上有宽三十二尺的道路,称为路……。周族的这种水利、道路规划是非常科学、适用的。而要实施其计划的前提条件是土地的“直、方、大”,否则此计划是不可能达标的。今人怀疑《周礼》为后人的伪作,主要原因正是此问题。其实就周族而言,在肥沃的平原周原地区实施此标准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坤卦“先迷后得主”的卦辞也说明,此标准应该是曾经发生过的事情。周族的兴旺也正是得益于周族从山上豳迁移到周原这块“直、方、大”的土地上来。《周易》的成书时间在商末周初,作者对“直、方、大”的土地之益印象深刻,所以才有此爻辞。至于周族灭商后能否在诸侯国成功推广此经验,那是另一回事。或者说“直、方、大”之辞可以反证,周族制定过的择地标准是有利于“井田制”的实施的。
“直、方、大”的标准有利于井田制的实施,而井田制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排灌,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管理。井田制的分田方法是将九百亩土地分成九块,由八户各耕种其中的一块,收入归个人所有。中间的田为共耕田,由八户共同优先耕种,收成作为税赋。这八户人家也就因此构成了一个基本行政单位,称为“井”,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村民组,过去的生产队。这种分配方式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公平、合理。九块田的面积、肥沃程度、排灌条件等大致相同,八户人因此不会因土地的好坏而发生矛盾。公田的面积比较稳定,收成与年成挂沟,不用担心交不起税赋,官民之间也就因此少了许多矛盾。所以我们说“直、方、大”有利于管理,是民与民、官与民能和平相处的前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试想一下,如果田不在一起,水源有远有近,田有好有坏,如何公平分配呢?处理不好就会起纠纷。在现在的农村,田地分配问题、税赋问题仍然是主要的矛盾,由此可见,作者提出的“平直、方正、辽阔”的三个选地原则是非常正确的,它是周族政权稳定的基础。当然,这个标准只适合于地多人少的过去,对今天的农村并不适合,现在农村人多地少的状况,没有选择的余地。
中国历史上,大凡改朝换代或重大变革,均提出了土地的问题。主席曾经说过: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的问题。中国的近代革命正是从土地改革开始的,中国革命的胜利是得到广大农民支持的结果。邓主席的改革开放也是从土地的改革开始……。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土地的问题是一个大问题。作者将土地的分配问题放在坤卦六二爻,作为安居乐业这个坤卦主题的重要条件提出来,是很能发人深思的。
爻辞故事;
王安石变法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限制商人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免行法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募役法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稳定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保甲法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改革教育制度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变法的影响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15年时间。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而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则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最终被罢废。导致改革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