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的!我只是拿到了张三家的钥匙,并没有对他的财产造成损失。”
“请辩护人仔细回想一下,《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完整的法律条文,该条文项下第三款载明,只要是冒用信用卡的,便足以构成本罪,并没有区分到底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
是的!
绕来绕去,刑事案件的定罪都不可能离开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法律既然明文规定,那你就不可能跳脱出去!
“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财物的取得行为才是赖以定性的基本构成行为。”
“本案的定罪,实际跟财产取得的行为是否为秘密窃取并无关联。”
“我想请问辩护人,这个案件就算换做其他任何一种情况,只要张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别人的信用卡取钱,在取钱的过程中,别人都一定是不知情的吧?”
“这。。。。。。”陆易一下噎住了。
是的,不论你在什么情况下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持卡者本身一定是不知情的,它只是一个组成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
辩护人一方与安月明的差距就在于,是否已经将法律条文吃透,是否理解了立法者的本意!
“从行为整体看,张三只有通过冒用行为才能取得财产,冒用行为是决定张三构成犯罪的关键,一旦冒用信用卡,就不可能脱离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立法者的本意,是要惩戒使用行为!”
简单来说,我甭管你信用卡是偷来的,还是怎么的,以09年的法律条文来看,一旦你冒充别人使用别人的信用卡转了别人的钱,就必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当然,这并不代表法律条文一定是完全没有瑕疵的。
一定程度上,法律条文往往落后于社会发展进度,这就是为什么法律条文基本上年年都会有一些修改,为的便是适应社会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做出新的改变。
这个案件判决生效当年,最高法就专门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做了法律拟制,特地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盗窃信用卡并直接使用的,定盗窃罪!
这下,底下的学生们也都听明白了。
为什么安月明说,定罪的关键不在于机器人到底能不能被骗。
全然是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打高端局,往往采用最朴实无华的方式!
没有什么其他原因!
只因为我对法条的理解,在你之上!
大招都已经放出来了,你还能拿什么跟我打?
一旁许笙笙沉默了。
他们完全对法律的条文进行了本不该有的扩大性解释。
不过,她还有疑问:“那请问公诉人,假设本案中,张三窃取了信用卡并使用,难道也按照后行为处理,按信用卡诈骗罪来定罪量刑吗?是否能定义为牵连犯或者吸收犯,以盗窃罪来论处呢?”
这场模拟法庭现在演变下来,已经完全脱离了案件审理的本意。
至此,已经变成了一场学术探讨。
但作为主审法官的赵明志并没有打断。
“这个问题又回到咱们刚才说的,信用卡到底有没有较大价值的问题。”
安月明这话一出,又把底下的学生们给说晕了。
怎么说来说去,都绕不过信用卡本身有没有价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