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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肖炎的担忧(第2页)

“回审判长,我方在入园前大门的告示牌上,以及整片园区的所有区块的方向指示牌上都贴有《游客须知》、《安全警示》的拓本。”陈静流畅地回道。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有规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的同时,具有对该商品的知情权,商家应当在达成买卖合意之前,对消费者尽到告知义务,若发生消费纠纷,商家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要对消费者的选择失误,承担一定的责任。

迪尼士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也是本案中第一个诉讼请求中的关键点问题!

陈静的庭审经验一样丰富,自然是对该类问题有一定的预见。

陈静回答完后,林春艳等李泽鹏做完庭审记录,才继续往下开口道:“原告方,案涉消费者在投诉笔录中,在提到关于被告方强制搜查背包的行为时,具体是如何阐述的?零食是主动寄放的还是被动寄放的?”

投诉笔录就是安月明写的,没有人比他更清楚重点了!

安月明正色道:“回审判长,在投诉笔录中,被告方名下的园区经理,也就是位于被告席上的代理人徐志行,在案涉消费者质疑其名下的规定不合理时,扬言不配合园区规则,就不让进入园区。”

“游客出行,来到被告方旗下游乐园,不仅仅花费了入场门票的费用,而且还花费了包括来到游乐园区域的路途费用,更重要是花费了大量的个人时间,按照常理,游客们在来到园区之前,就已经有如此多的耗费了,基于此情形之下,案涉消费者被迫配合园区进行检查才是人之常情。”

“案涉消费者在配合园区经理搜查背包之后,园区经理发现了零食,这时才提出了需要案涉消费者将零食予以丢弃或者在园区指定存物柜中寄放。”

“审判长,我的回答完毕。”

“被告方,原告方所阐述的事实,和你方所知晓的一致吗,你方在对其零食进行存放的时候,是如何操作的?”林春艳转头向被告席发问。

“回审判长,我方是和案涉消费者商议之后,对其背包里的所有财物进行盘点,再双方共同关注之下,将财物点清之后,再存放到储物柜的。”

“。。。。。。”

接下来,林春艳又对案件的简要事实部分做出了一些提问。

比如关于零食的数额100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具体的消费是否有证据佐证等繁琐的小问题。

问完之后,便是举证质证阶段。

“接下来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方举证,再由被告方质证。”

“好的,审判长。”舒晨沉浸在思索如何对陈静提出来的观点进行一一辩驳,林春艳开口后,她这才意识到又轮到自己出场了。

“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为迪尼士乐园售票处与门口处的现场图片以及迪尼士游乐园各式宣传广告,证明被告方在大门处和售票处并未设有《游客须知》的公告说明,各式宣传广告中也未予以提示,其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

“第二组证据为投诉笔录以及关于强制搜查背包的录音录像,证明案涉消费者受到不合理待遇的事实成立。”

“第三组证据为迪尼士乐园所有园区《游客须知》拟定稿的不同版本,证明迪尼士公司对不同地域所设立的园区有不同的《游客须知》规定。”

“第四组证据为‘好伙伴便利店’超市购物小票,拟证明案涉消费者的损失为100元。”

“审判长,原告方举证完毕。”

举证质证,这一环节中,原告方是明牌打的,被告方就主打一个不认,除非是案件的证据本身真的有问题,才会在这个环节上纠缠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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