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资制度上,改革前已实行平均工资制和利润分红,但工资额和提资幅度由国家控制。改革初,仍主要采用平均工资制,规定使职工工资和收入直接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和本人劳动,并实行新的分红制度。后来采取过严格控制工资总额、修改基本工资制度、试行工资总额制等措施。
1976年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实行四种工资制:取决于企业成绩的平均工资制、工资总额制,中央的平均工资制、工资总额制,并扩大使用总额制的范围。国家保障起码增资幅度。
在投资制度上,改革前由国家批准,预算拨款。改革初,改为国家决定的项目仍由预算拨款,企业承担部分费用;企业决定的项目,资金来源由企业发展基金、折旧费留成和银行贷款构成。为控制投资规模,制止失控现象,曾健全投资审批、检查制度,严格贷款发放条件。
1976年改为对生产性大投资项目也实行贷款制度,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补贴改为通过投标审定取得,以投资达到计划效果时的纳税优惠形式实现。并进一步严格贷款发放,减少纳税优惠。
在外贸体制上,改革前由中央制定外贸计划,改革后在保持国家外贸垄断情况下,扩大外贸企业权限,给予一些生产、服务企业以独立外贸权或特定外贸权,鼓励外贸公司与国内生产企业、用户密切伙伴关系,对出现的外贸逆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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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主要通过采取减少进口、增加出口的限制手段予以调节,后来改为发放增加出口货源的投资贷款、调整汇率和减少补贴来解决。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匈党中央经济体制改革决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治目标是,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助于采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劳动者集体参加经营管理和监督,创造更有利条件。
1947年曾决定设立企业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对经理负责制实行工人监督。经济改革后,企业自主权扩大,企业民主有了实际意义。
企业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能由企业工会取代。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领导签订集体合同。上级领导在评议、任免、奖惩企业领导人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行政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要征得工会同意。工会有权决定企业福利文化基金的使用,决定社会保险问题,监督和检查劳保工作;决定工会系统的奖励和生活补贴等事项。但作出决定前要征求企业领导意见。
企业制定生产计划须听取工会意见。
工会有权监督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条例、合同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如企业领导在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时违反有关法律、条例,工会可行使否决权。
1974年又扩大工会小组长权限,由工会小组长代表和维护企业利益,享有赞同、建议、监督和否决权,小组长联席会议行使企业工会权限。
为吸收职工参与管理,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民主会议(生产会议、工人代表会议、党政工团领导人联席会议、劳动生产队长会议等)的制度。其中生产会议和工人代表会议的作用尤为突出。生产会议由全体职工参加,企业领导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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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企业经营情况,与会者对生产、经营管理、工资、福利和奖励问题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对社会主义劳动队和模范生产者的评选及奖励有决定权。工人代表会议讨论企业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管理、集体合同的内容、企业工资政策原则、企业自行支配利润的分配比例、文化福利基金的使用等,并对行政领导人的工作做出评价。
在合作社中,一切涉及全社的重大问题均由社员大会决定。社员大会负责制订和修改社章,选举和罢免领导人,通过生产计划,确定劳动定额和年终分配。
匈牙利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际经济条件有利,改革进展顺利,经济发展迅速均衡,1968~1972年国民收入年增长64~7%,人民生活水平也有较大提高,被称之为经济发展b的&ldo;黄金时代&rdo;。同时也须指出,改革进程受到捷克斯洛伐克&ldo;布拉格之春&rdo;
及侵捷事件的影响,并且由于担心通货膨胀和出现失业现象,改革初期对财政、信贷、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改革作了妥协。新旧体制长期并存,改革后体制仍保留许多直接控制特点,执行中仍习惯于行政命令。企业自主权尤其财权不够大,70年代初社会纯收入的国家支配部分仍占70%以上,缺乏有效的利益制度,平均主义倾向限制了企业积极性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由于改革前期出现财政管理、投资、价格和工资收入等方面问题,匈党内围绕新体制的争论激烈。改革后匈摆脱苏联控制趋势加强,双方在经济等方面矛盾公开化,苏领导人公然施加压力,要匈改变方向。
1972年为解决改革中的问题而采取的调整措施加强了经济管理的集中倾向,行政干预扩大,削弱了对改革原则的贯彻。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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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市场石油和原料价格暴涨,外部经济条件恶化给匈经济和新体制的发展造成困难。鼓吹紧跟苏联的改革反对派(以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科莫钦、比斯库为代表)在苏联支持下乘机进攻,公开要求改变新体制,并一度得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