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处理政务也时常出现纰漏,需要你们来拾遗补缺嘛!”
“如果这里只是朕的一言堂,说什么都是不易之论,不容置疑。没有一点儿反对的声音,那就是你们这些枢相有亏职守,这个御前会议也没有再开的必要了。”
“朕接着再说这流刑,按现行的律例,人犯最远的要流放出去三千里,最近的也要两千里。”
“不要说能够活着回来的人是凤毛麟角,很多人还没走到地方就死在了途中!”
“朕登基之后虽然取消了株连制度,但哪个人犯的家眷舍得让其一人跋山涉水,历尽千难万险去边远烟瘴、荒凉苦寒之地?”
“往往是举家上路,结果是一人获罪,全家遭殃,很多时候是接二连三的倒毙在流放的途中,这不还是换了一种形式的株连?
“所以朕的意思是把笞、杖、流这三种刑罚都取缔,而用徒刑代之,把迁徒和发遣也一并取缔。”
(迁徒是将罪犯强行迁离原籍一千里外安置,未经官府许可永不得回籍,多适用于斗殴杀人之类案件;发遣是将犯罪之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多适用于政治性案件;)
“皇上,”刘统勋道:“按现行的律例徒刑只有五等,最短的一年,最长的五年,不足以完全替代以上三种刑罚,皇上是想把徒刑的长短期限都作改动?”
“只往上改,下限不变。”黄越道:“将徒刑的年限分为无期和有期两种,有期徒刑从一年到二十年,中间可以按半年为一阶细分为若干等级。”
“那罪刑较轻,不足以判处一年徒刑的案犯适用何种刑罚?”史贻直问道。
“改用拘役。”
“拘役?”
“对,拘役的刑期最低一个月,最长一年,案犯的刑期应在一年以上的适用徒刑,在一个月以下的则不提交检察厅和审判厅,由按察署自行审理处罚。”
刘统勋道:“按察署以往的处罚手段无外乎苔、杖和枷号这几种,取消了以后用什么处罚人犯?”
“用拘留。”黄越道:“拘留分为处罚拘留和刑案拘留两种,处罚拘留最短五日,最长三十日,用来处罚罪行轻微的人犯。”
“刑案拘留用以羁押案件侦办中的嫌犯,最长三个月,一般限定按察署在此期限内将案件侦办结束移交检察厅,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的可向检察厅申请适当延期。”
“将刺字也取消,用罚金和没收家产作为徒刑或死刑的附加刑罚。”
“朕暂时就想到了这么多,你们看有什么不足之处需要补足改进?”
史贻直道:“臣思量着皇上的宗旨,就是取缔了一切肉刑和辱刑,用长短不一的拘留、拘役和徒刑来使案犯所受刑罚更加适应所犯罪行。”
“这样既能避免了轻罪重判,重罪轻罚,也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官吏利用判罚和行刑勒索钱财的门路,确是一个好办法,但有一点臣请皇上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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