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负责在被占领国家内协调经济政策的德国机构
关于在被占领国家内应当奉行的经济政策的主要方针,也是由负责在德国本土作出类似决定的那些机构,即由四年计划办公室、军备与战时生产部、经济部、德国最高统帅部战时经济处和粮食与农业部制订的。这些政策的日常执行工作,主要是交给地方当局‐‐军事当局或是民政当局‐‐去办理。德国通过的法令,通常并不总适用于被占领的国家,因此地方当局遇有必要,不得不颁布内容相似的法令,以使各项规定同德国实施的法令相一致。
事实上,德国各个中央机构和商业社团组织的许多部门都参加处理被占领国家的经济问题,低一级的协调工作就是通过这样实现的。此外,德国中央政府还设立了许多特别机构,专门处理被占领国家的事务。协调德国境内和被占领国家各地工业政策的最重要的机构是军备检查指挥所,对它们的管辖权1942年由最高统帅部战时经济处移交给了军备与军火生产部。在所有那些拥有重要工业设施的被占领国家中,都成立了军备检查所,其职责是利用被占领国家的工业能力,监督作战物资的储178存,控制为德国工作的商行,并在德军万一撤退时,监督重要物资和机器的转移。在成立军备检查所以前,战时经济与军备处所属的一些经济工作队和突击队先采取了一些预备性的措施。这类工作队是由受过各种经济任务专门训练的人员组成的,他们附属于军队的最高司令部,同战斗部队一起开进新征服的地区。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和保护重要物品和机器的供应,推动或恢复那些产品对于德国作战十分重要的工厂的生产。在占领区‐‐以区别于合并区‐‐另一项任务是把德国所需要的任何物品或机器安排停当,以便运往德国。这些任务的规模可以从1940年5月底发给当时驻扎在安特卫普的&ldo;j经济工作队&rdo;的指示中看出,该指示说:它们的任务是,在其负责的地区内迅速而全面地了解缺乏和配给的物品(原料、半成品、石油等等)以及对国防至为重要的机器的情况,并对这些物资提出正确的统计报告。……此外,经济工作队还有责任准备,并根据集团军的命令,动手将缺乏和配给的物品、石油以及最重要的机器运走。这些任务就是经济工作队的专责。
辅助协调被占领国家内经济政策的其他机构,有设立在西方各被占领国家内协调德国采购工作的中央定货局,以及设在国外的各个德国商会。这些商会的设立,是为那些希望将活动范围扩大到被占领国家内的德国商行充当情报中心的。
第三节德国在被占领国家内的经济管制工作
在德国占领下的所有国家中,并没有采用任何一致的管制机构。使用的特定管制方式主要取决于每一被占领国家在新秩序中最终将占有的政治地位。大致说来,它们可以分为三种主要方式:一种应用于依法已经并入德国或者最终可能预定要并入德国的地区;一种应用于179指定为&ldo;殖民地的&rdo;地区;最后一种则施行于西欧各被占领国家。后面的两种将在下文谈及,至于第一种,我们只要提一下它已经完全并入德国的行政机构,也就行了。
(一)德国直接进行经济管制的被占领国家
德国改组欧洲的长期计划,不仅准备把一些地区并入德国的版图,而且准备永远占领另一些地区,把它们或是作为附属地,或是作为进行殖民扩张的地区。在这些地区里‐‐波希米亚一摩拉维亚保护国、占领下的苏联依法已被并入德国的地区(所谓egliedertebiete)有:但泽一西普鲁士,瓦尔培兰,欧本、马尔梅迪与莫雷斯纳。最终可能预定要并入的地区(即,由民政长官管辖的地区)有:卢森堡、阿尔萨斯、洛林、上卡尔尼奥拉、下斯蒂里亚和比亚利斯托克。关于上述各地在宪法上地位的讨论,见上文,原着第92‐93页。见上文,原着第93‐95页。
领土和所谓波兰总督辖区‐‐德国人对经济生活直接进行管制,以便使各该地区的经济同德国的经济相一致,并从德国的观点看来,保证各种生产因素能够最好地加以利用。在东南欧被占领区,尽管并未设想对它们永远加以占领,但其经济体制却被置于德国的直接管制之下。
虽然所有这些国家的经济生活都同样受到德国的直接控制,然而控制的程度却大不相同。例如,在保护国,仍有相当行政权力留给当地政府,而在占领下的苏联地区,整个政府机构实际上都遭到更换,甚至不重要的职位也由德国人担任。
(1)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国
德国人在保护国建立了双重形式的行政管理。捷克人可以处理经济管制的大部分琐细工作,并负责‐‐几乎毫无例外‐‐执行各项经济措施,但是这一切都是在德国人的直接监督下,有时还在他们的直接管制下进行的。根据1939年3月16日那道法令的条款,保护国将是自主的和自治的,将&ldo;在保护国范围内同德国在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相一致的情况下,行使其主180权&rdo;。然而,德国保护长官可以&ldo;反对势将损害德国的各项措施,并在万一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颁布共同利益所需要的法令&rdo;。德国的权力还进一步获得加强,由于它控制/pgn0284.txt/pgn>了运输和邮电系统,控制了保护国的对外经济关系,并把保护国纳入了德国的关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