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泰因改革虽不很彻底,特别是在解放农民问题上,土地所有权问题并
没有解决、农民还需负担繁重的地租、徭役等封建义务,地主还保有许多控制农民的特权,诸如领主裁判权、教会保护权和警察权,等等。但是施泰因改革冲击了普鲁士容克特权和官僚体制,因而招致容克的仇视,特别是当易北河以东的庄园主获悉施泰因拟把改革扩大、深化的时候,更是视之为祸害。他们狂呼&ldo;施泰因比拿破仑更严重地损害了普鲁士国家&rdo;,叫嚷&ldo;宁要三次耶拿战役,不要一个&lso;十月敕令&rso;&rdo;。容克顽固派千方百计加害施泰因。
施泰因怀着强烈的民族主义感情对抗拿破仑的压迫。在他出任首相前夕
写下的《拿骚备忘录》中就激昂慷慨地号召人民团结一致,&ldo;恢复对祖国、对独立和民族荣誉的感情。&rdo;他掌权后便把迫使法军从普鲁士撤走、摆脱拿破仑的制约作为外交的中心。1808年上半年,西班牙反法民族起义使施泰因大为振奋,认为反抗&ldo;邪恶的暴君&rdo;、&ldo;为德意志人解放祖国&rdo;的时刻已经到来。他在一封致维特根施泰因侯爵的信中,主张全德应支持正在酝酿中的奥地利反法战争,在北德举行起义。反对改革的容克设置圈套,使这封信落入法国人手中。拿破仑勃然大怒,迫使普王于11月24日将施泰因解职。一个月后,拿破仑从马德里下了手谕,宣布施泰因为法兰西和莱茵联邦的敌人,不受法律保护。施泰因逃亡国外,1813‐1815年同其他德意志爱国者组织了&ldo;德意志事务委员会&rdo;,继续致力于解放普鲁士的事业。
新接任的阿尔腾施泰因内阁庸碌无能,到1810年春,普鲁士的混乱局面
已不可收拾。拿破仑也大为不满。10月27日普王任命哈登堡组阁,继续施泰因的改革事业。
哈登堡改革
卡尔&iddot;奥古斯特&iddot;冯&iddot;哈登堡(1750‐1822)生于汉诺威的埃森罗德的一个贵族家庭,1791年到普鲁士任职,1804年起担任外交大臣。他一度活跃于外交舞台,参加一系列的对法谈判,以圆滑世故的手腕同拿破仑周旋,在保持普鲁士的独立地位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哈登堡反对农奴制,要求变革现状。但与施泰因不同,哈登堡倾向于开明专制主义的旧统治形式,尽量使改革照顾到容克贵族的利益。1807年9月的《里加备忘录》集中表达了他的这一思想。哈登堡拥护法国革命,但他接受的是法国变革的内容,却拒绝法国变革的方式;他呼吁对国家进行根本的治疗,跟上时代的潮流,却主张进行一次善意的革命,哈登堡写道:&ldo;那种由于政府的明智,而不是由于内部或外部的暴力冲击所致的革命,就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基本原则&rdo;;他宣扬政治民主,却不打算真正把权力交给人民;他主张在资产阶级生活中,在经济方面,运用自由平等的原则,却认为应以维护并加强普鲁士政府权威为前提,尽管如此,哈登堡仍然不失为普鲁士杰出的改革家,在1810‐1822年担任首相期间,继续施泰因未竟之业,颁布了一些改革法令。
哈登堡于1811年9月14日颁布《关于调整地主和农民之间关系的敕
令》,对解决农民的地产权和劳役义务问题作出决定:(一)农民可以把使用的土地转为己有,不论是世袭农民还是非世袭农民,他们在按规定向庄园主赎买义务后,均可将其田庄转为自身财产。(二)解除劳役及其他常规地租,即附着在这些产业上的一切义务和权利都应解除。(三)给地主以物质补偿,农民在把世袭耕地变为自由地产时,必须向地主缴纳相当常年地租25倍的赎金,或让出部分土地,才能免除徭役和租税。世袭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割让份地的13,一代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则必须割让份地的12给领主,如保留地太小的农民,不能靠割让后的剩余土地维持生活,可保留全部土地而支付租金。
民族解放战争中断了法令的施行,拿破仑失败后,封建地主抵制改革的
进行。哈登堡对调整法作了修订,1816年5月29日公布一项《皇家宣言》,对可以赎买封建义务的农民的范围作了限制。只有至少拥有一辆双套马车、并且在常规的村圃地中享有一份土地(即1763年普王威廉二世严令禁止地主驱逐农民以前始终保持着这份土地)的农民,才能按1811年的调整令赎买封建义务。
以上两项法令连同1821年的《义务解除法》和《公有地分割法》,构成了哈登堡的农业立法,它的实施交由一个1817年成立的总委员会负责处理。这种&ldo;普鲁士式道路&rdo;的农业资本主义化,历时数十年,直至19世纪40年代末才基本完成。
在农业改革的同时,哈登堡尝试着财政、工业和社会等方面的改革。
1810年10月27日的《财政敕令》、1810年10月28日和11月2日的《工业税敕令》,规定征收普遍营业税,取消免税特权,使税收得到平等的、适当的分配;宣布营业自由,废除中世纪王侯拥有的限制工商业的禁令特许权
和强制特许权,取缔束缚工商业经营的桎梏;声明取消行会,每个成员可自由退出行会,每个行会由其成员议决存散。1812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犹太公民地位的敕令》,承认犹太人在公民身份和经济活动方面享受平等权利。永久居留在普鲁士境内的犹太人及其家庭,&ldo;应视为本国人和普鲁士国家的公民&rdo;,他们同享公民权利,同尽公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