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p;&esp;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当前,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从打虎拍蝇反腐败到全面深化改革,从民生持续改善到生态文明建设,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离不开党员干部的担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广大党员干部应当毫不含糊、立场坚定,不为噪音杂音所扰,不为错误思潮所惑,坚持依法行政和按规章制度办事,为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esp;&esp;★越在关键时刻越要发挥法治的作用
&esp;&esp;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立制比技术更重要,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就不可能有好的管理。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动性,一个不好的制度会使人心涣散,会使一个单位成为一盘散沙。我们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就是为了防止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克服以言代法、朝令夕改等影响我们事业健康发展的做法。这也决定了制度制定必须讲民主、走程序,力避盲目性和随意性,要符合工作实际,顺应发展规律,既可行又管用。制度建设不能单纯追求数量,要坚决克服单纯形式化的制度,避免好看、好听、不好用的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在新的形势下,注重制度制定必须注重制度创新,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制度建设,原先的制度要丰富补充。制度也是发展的,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使之不断补充、完善、丰富和发展,通过制度的创新发展,使各项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esp;&esp;★学会通过制度来提高效率
&esp;&esp;制度是体现效率的重要手段,健全完善的制度能够通过规范管理来提高效率。以企业管理为例,企业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一个企业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esp;&esp;施贵宝公司就是一个通过制度来提高效率的典型案例。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由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与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和上海医药总公司共同投资,于198年10月14日成立,1985年10月正式投产,是在中国成立的制度面前无“例外”
&esp;&esp;许多人小时候都玩过一种游戏——鞭陀螺,绳做的鞭子不时地对准陀螺抽打,陀螺才能保持恒久的旋转状态。方向对头、抽得越猛,陀螺就旋转得越快,而且摇摆的幅度越小,非常稳定,甚至“钉”住一个地点“纹丝不动”。来自各个方向、各种类型的力已达到了近乎完全均衡的状态。如果抽打的力度小或者抽打的方向与陀螺旋转的方向相左,陀螺就会歪摇扭抖,失去平衡,站立不稳,最终倒地停止。
&esp;&esp;陀螺就是我们的工作或事务,鞭子就是制度。
&esp;&esp;建章立制很重要,然而制度不是万能的,制度制定出来以后绝不是万事大吉,如果制度只是停留在纸上、墙上、嘴上,那制度的巨大作用是不会得到发挥并实现的。古人说:“言语如花朵,行动结果实。”制定的制度就如美丽的花朵,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但更希望见诸实效,假如人民群众看不到实效,就会最终失去对它的信任,制定的制度也就会像凋谢的花朵,随风而逝,零落为泥。只有落实,只有把制定的制度落实到位,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切实提高工作水平、质量和效率,发挥其应有的巨大作用,让人民群众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才最有说服力,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作用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定制度只是制度建设的和基础,把制度落实执行到位才是制度建设的归宿和目标。
&esp;&esp;制度落实是制度建设的关键,但落实不是喊出来的,落实需下真功夫。制度落实,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艰巨的课题,绝不是简单地停留于发号召和提要求上,也不能仅仅依靠领导干部或少数人的努力,更不能时紧时松、敷衍应付,我们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对制度落实工作严格要求,常抓不懈,使按制度办事成为一种常态,最终实现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作用。
&esp;&esp;抓制度落实,严格执行制度的规定是中心内容。制度的作用能否发挥并实现,核心因素在制度能否严格执行。严格执行制度是制度落实的首要的、必然的基本要求。同时,制度的高度原则性和普遍适用性也决定了在制度规定的范畴内不允许有“例外”和“网开一面”,因为有了这个“例外”,必定造成那个“例外”,有了这一面“网开”,必定招致另一面的“网开”。商品促销可以“打折”,落实制度不能“打折”,落实制度如果“打折”,势必造成漏洞堵不胜堵,后患防不胜防。
&esp;&esp;如00年查办的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违法犯罪案件,一下子就牵出了起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人违法犯罪案件,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14人,违法犯罪总金额高达15亿元。同时,李真案件还牵出了河北省国税系统116名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仅保定、邯郸两市国税系统违法违纪的一把手就有17人之多。李真案件严重败坏了干部队伍形象,损害了社会风气,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李真在日常的工作中一贯作风恶劣,生活奢靡,还有被抓的记录,其人却在短短7年之中,由一般干部迅速跃升为正厅级领导,这确实让人感到诧异不解。案件查办调查的结果给我们解答了这一切:李真档案中无论是科级干部的提拔、入党转正的材料,还是诸多学历证明都是假的,其中仅李真在调河北省计经委前就伪造了5份档案材料。由此不难得出:相关部门和领导未能严格落实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是李真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假如李真入党时能严格把关,他就不会混入党内;假如他每次工作调动时都能严格把好审查关,他就不可能进入省级领导机关。
&esp;&esp;我们不得不痛心地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在李真的提拔任用中,相关组织和领导未能严格落实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有的不愿得罪他,遇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哲保身,少说为佳,老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不敢得罪他,怕捅“马蜂窝”,从而导致有关制度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正是由于有了这一次又一次的“网开”和“例外”,才有了李真不正常的快速升迁,最终导致了李真案件的爆发。
&esp;&esp;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李真最后留下的一句话应引起我们每一位干部对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深思和警觉,李真的原话是:“对我的查处,如发生在5年前,决不会如此严重;若发生在5年后,肯定比这更严重!”
&esp;&esp;抓制度落实,树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是本质。尽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明确,尽管上级三令五申,我们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却总是屡查屡犯,原因就是有的单位和人员一直未从思想上、认识上真正重视起来,整改不积极,走过场,形式主义严重,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长期得不到解决,日积月累,问题越积越多,越积越严重。症结在什么地方?细究起来无非一点:有关责任追究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未能落实到位。因此要真正落实制度就必须树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不能一令再令、申而又申。对有令不行的人,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性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无论其背景、地位如何,一律律之以党纪,绳之以国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树立起制度的权威,才能真正维护好制度的尊严,才能真正保证并促进制度落实到位。
&esp;&esp;抓制度落实,落实责任是焦点。随着我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对工作的保证和规范促进得以有效发挥,成效显著。然而,在我们的实际工作却经常发现这样的现象:有的单位和部门工作起来,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张弛有度;有的却是工作起来时紧时松,忽上忽下,工作刚开始还像模像样,时间一长便自我松懈下来,致使工作中疏漏不断。我们的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目标、要求,是什么原因造成不同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成效不同呢?原因就在责任落实上。人是工作的主体,工作的开展和制度的落实,都要由人去完成。在落实过程中,谁来统领全局、谁来具体实施、谁来监督检查,都有一个责任划分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抓制度落实必须管住人,管住人才能做好工作。责任清晰、明确,并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到人,制度落实乃至工作成效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反之,责任划分不清,责任不能落实到人,在具体工作中一哄而起,看似热闹,实则混乱,就容易造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甚至落不实、不落实。
&esp;&esp;抓制度落实,要坚决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凡事从本地区、本部门或个人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出发,认为上级虽有制度规定,但自己有具体情况、实际困难,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别制度确有是否健全、完善的问题,况且制度自身也有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就是要使之不断健全完善,决不能以“合情不合法”为由,否定制度的原则性和权威性。工作中的领导和管理活动讲究灵活性是一种艺术,而在制度落实上讲究灵活性则必定是一种灾难。另一种倾向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观念对待上级的政策制度规定,或消极抵制、或敷衍应付、或拖磨等靠、或阳奉阴违、或表面文章、或欺上瞒下,各种花样,层出不穷,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目见耳闻中并不鲜见。如审计署长沙特派办查处的“周村挪用税款案件”,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深刻、很沉重了。然而,能够以对策而抗政策的,至少应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在其位,有其权”,这种倾向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警惕。因此,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就应该而且也必须坚决按照有关责任追究等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sp;&esp;★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esp;&esp;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esp;&esp;“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奴隶社会,民就是指奴隶,是一个于“人”相对的概念;在封建社会,民是指被统治对象,是与“官”相对的概念;在新中国成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是指一种阶级划分,是一个与“敌人”相对的概念;当前讲的“执法为民”中的“民”,是指公民,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可能绝对平等,必然存在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量化对比。因此,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经常面对少数社会成员与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矛盾。执法为民,就是在这种利益矛盾双方做出的一种选择,即在平等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esp;&esp;执政为民过程中面对着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相矛盾的少数情况。执政为民就是在努力兼顾国家与公民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向公民利益倾斜。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执法者必须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者的社会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是执法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本身也是公民,必然具有个人的利益追求。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面对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关系,只有正确处理这种矛盾,坚持克己奉公,才能公正执法,否则,就会发生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法行为的唯一目的,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