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司法机关有王国中枢和地方两级:
(1)廷卫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其职责是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裁断的疑难案件。重大案件须经皇帝裁决,才能定案。皇帝实际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2)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自行审断辖区内的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要报送中央廷卫审理。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乡、亭、里,也有一定司法权。
秦律规定的主要犯罪行为有:1、危害皇权罪,也就是谋反或污蔑君王、王室。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盗窃、诈骗、伤害及杀人。3、官员渎职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私自卖酒给秦国本地人、未成年人,逃避徭役赋税、扰乱治安等等。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夫殴妻、通奸、妻私逃、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等等,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比如《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秦律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或臀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种等级,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司寇(意为伺察寇盗)、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它们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从云梦秦简来看,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主要有:
1)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2)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3)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4)腰斩;
5)车裂;
6)阮,即活埋;
7)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8)袅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9)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历朝历代,最狠的刑罚莫过于“夷三族”,“三族”是指父、子、孙。也有说是指父族、母族、妻族。秦代的被判处”诛三族“的主犯,一般会“具五刑”:即先在额头上刺字;再依次。剜掉鼻子;。割掉手指脚趾;乱棍打死或腰斩,将死尸的头割掉;最后剁成肉酱。《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或惩罚女犯的**示众。
7、经济刑。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
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和“收”。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举例说明:对逃役的惩罚,秦代男子16周岁开始服兵役和劳役,服役期间,须自备衣粮和常规兵器,而且要限时到达,误期即予严惩,因而就有逃役规象。《秦律·徭律》规定:“失期三日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谇是羞辱,赀是罚款。还规定:服役期间如果逃亡,则“黥为隶臣”或“刑为城旦”,贬之为奴隶强制劳动。后人解释陈胜起义的原因时,通俗的说法是:归罪于“秦法:失期者斩”,这并不足为信!
中国的监狱夏代被称为丛棘,亦称“棘丛”。商代监狱为“牢”。《说文解字》译为“牢,闲养牛马圈也”,也就是为了防止奴隶脱身,奴隶主将奴隶用绳索捆绑起来,圈于“牢”内,不使脱逃,后又发展为“画地为牢”。意为画地为圈,坐圈为牢。周代的监狱多称作“圜土”,“筑土表墙,其形圜也”。也作囹圄,意为令囚犯闭门思过,改恶为善。春秋战国时代将监狱称之为“狴犴”。“狴”、“犴”是两种传说中的兽名,因在牢门上常画它们的形状,故将监狱称之为“狴犴”。其实,“狴犴”是牢狱一种,且多为石室。越王勾践就是被囚于吴国的狴犴——石室。秦代的监狱逐步分为中央狱和地方狱,李斯和赵高均囚于咸阳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