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廷尉负责的是高级法院和高等级监狱,廷尉诏狱,是指廷尉按皇帝旨意管理的监狱,主要囚禁将相大臣、皇亲国戚。
不象西汉有”永巷掖廷”那样单独关押女犯,秦代一般不关押女犯。
古代对妇女的贞节非常重视。妇女一旦进了监狱,很容易成为狱吏、牢子们凌辱的对象,要想保持贞节,事实上是很难的。汉代法律也规定,妇女非本人犯法,而因连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监禁;需要拘讯的,也只在她的住所内讯问。明朝的《大明律》“妇人犯罪”条中也规定:妇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监收禁外,其余犯罪一律交丈夫或亲属收管,听候传唤,不得入狱监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条文。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女犯收监后遭受虐待、凌辱。但女犯一旦被关进监狱就难逃厄运。
而那些必须被关押的女犯,不是犯杀夫死罪,就是犯通奸罪等重罪,也就是死路一条,不必再去顾及女子的贞节了。
秦代监狱的狱具,主要有桎、梏、杻、枷、钳、锁、笞、杖、铁索、脚镣等。而狱中囚徒则均需穿囚服、戴刑具。对于囚徒的衣食供给,一般由囚徒家属供给;倘若由官府供给,则需延长劳役时间来抵消或由其家人按价交钱。
秦代的刑罚是有宽大处理规定的,也是宽严相济: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不但如此,对于罪行轻微的,还可以上交罚金或其他财务换取减轻或免予处罚,并有详细的规定。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秦代不仅审慎关押女犯,处决女犯时,除了砍头,一般也是绞刑或鸩杀,这跟后世许多王朝处决女犯时所采取的大量变态、残忍的手段相比较,反而明显要“文明”许多。
我们来大致了解过秦代的法律及刑罚,就会得出一个结论:秦代的刑罚,实际上远非后世詈骂的那样残酷,至今还没有发现有一条秦代的刑罚是战国时期秦国所独有的!
秦法中算是最残暴的“具五刑”,也比后世的“凌迟”轻太多!
西汉政权建立后,减少了死刑的种类,体现出了一些人道,算是比秦代有了文明进步。但看到吕后残杀戚夫人的手段,你还会继续骂秦代刑罚残暴吗?
另外还有专家指出,西汉文帝政权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把劓刑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事实上,犯人被笞三百,要么当场死亡,要么脏器损伤多活几日。所以,《汉书》作者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汉景帝继位后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如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又颁布《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中国历代统治者为镇压恐吓反对派或压制百姓,所采取的种种刑狱手段是极其残酷的,并且普遍滥用。当然,严惩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也符合中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特点。
秦代的法律的调整经历了商鞅时期的从严,吕不韦时期的从宽,而李斯时代的特征是什么呢?应属于宽严相济!
统一战争时期法律从严、战后需要恢复稳定又要镇压叛乱,应当有一些怀柔政策。况且,李斯虽然是法家人物,但他骨子里受过几十年的儒家“仁义”思想熏陶和深造,不可能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没有一点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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